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40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中海,男,1974年4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月16日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4)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中海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毛盈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中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孙中海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南路199号被害人阴伯X经营的台湾张高艺高粱酒专卖店外,其自供推开未上锁的店门,将店内的11件52度张高艺高粱酒(600元/箱,共价值6600元)、15件58度张高艺陈高礼盒高粱酒(900元/箱,共价值13500元)、2件台湾红茶(3000元/箱,共价值6000元)分两次放到电动三轮车上盗走,期间,有2件58度张高艺陈高礼盒高粱酒从三轮车上掉下来摔破,孙中海将上述2件酒扔到东大街老年公寓北边四楼其租住处的平台上。后孙中海以代为保管的名义将剩余8件58度张高艺陈高礼盒高粱酒及2件台湾红茶拉至其哥孙中X的住处,将5件58度张高艺陈高礼盒高粱酒、11件52度张高艺高粱酒拉至其朋友李建X的住处。 同年3月10日,民警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路与城东路交叉口德克士快餐店门口将孙中海抓获。现赃物已从孙中X、李建X处扣押并发还。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孙中海的供述;被害人阴伯X的陈述;证人李建X、孙中X、阴文X的证言;到案经过;报案材料;被害人提供的郑州玖玖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货品丢失清单;被害人提供的台湾张氏企业酿酒业有限公司酒类流通随附单;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现场照片;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二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授权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河南省第二监狱罪犯档案资料;年龄证明、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一张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孙中海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孙中海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孙中海当庭辩解称其没有盗窃,当天晚上,其在被盗的酒店见到一男一女在装酒,其以每箱300元的价格从上述二人处进了25箱酒推销,总价是5000元;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均不属实,且左腿部有伤,系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所致;其不是在陇海路与城东路交叉口德克士快餐店门口被抓获,而是在陇海路大润发附近被抓获的。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孙中海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南路199号被害人阴伯X经营的台湾张高艺高粱酒专卖店外,将店内的11件52度张高艺高粱酒(600元/箱,共价值6600元)、15件58度张高艺陈高礼盒高粱酒(900元/箱,共价值13500元)、2件台湾红茶(3000元/箱,共价值6000元)分两次放到电动三轮车上盗走,期间,有2件58度张高艺陈高礼盒高粱酒从三轮车上掉下来摔破,孙中海将上述2件酒扔到东大街老年公寓北边四楼其租住处的平台上。后孙中海以代为保管的名义将剩余8件58度张高艺陈高礼盒高粱酒及2件台湾红茶拉至其哥孙中X的住处,将5件58度张高艺陈高礼盒高粱酒、11件52度张高艺高粱酒拉至其朋友李建X的住处。 同年3月10日,孙中海被民警抓获归案。现13件58度张高艺陈高礼盒高粱酒、11件52度张高艺高粱酒及2件台湾红茶已从孙中X、李建X处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阴伯X。 以上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为证: 1、报案材料、被害人阴伯X的陈述、被害人提供的郑州玖玖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货品丢失清单,证实了2014年2月6日晚8时许,其接到父亲电话称自己开办的位于城南路199号的台湾张高艺高粱酒专卖店被盗后报警的情况及店内被盗物品的情况。 2、证人李建X的证言,证实了其与一个姓孙的男子于2014年1月份通过征婚认识,2月26日晚8时许,姓孙的男子与其联系称找了辆电动三轮车给其使用,但需要帮忙拿点东西,当天,李建X见到姓孙的男子后,孙借口其合租人与房东吵架,让李建X帮其去屋里拿东西,不要开灯。当晚,李建X分三次从房内拿出2提红酒、一份保险、手机、镯子等物品,并用三轮车运走。大概是2月27日或者28日晚上8时许,姓孙的男子跟其联系称有一部分酒想存放在李建X处,等找到销售方再拉回去。后李建X用三轮车拉着16箱酒回到西三环住处,直到民警找到其。16箱酒都是台湾的高粱酒,11箱是小箱子,5箱是大箱子。经证人李建X辨认,被告人孙中海就是给其电动车和16箱酒的姓孙男子。 3、证人孙中X的证言,系被告人的哥哥,证实了2014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7时许,孙中海将八箱深红色箱子装的陈高酒和两个纸箱装的茶叶搬到了其家中,孙中海自称在给四川酒厂做代销,想把这些酒先放在其家中,酒厂卖酒和卖茶叶是一套,两种产品都销售,过几天再来把酒拉走。 4、证人阴文X的证言,系被害人阴伯X的父亲,证实了2014年2月6日晚18时50分许,其锁好位于城南路199号的台湾张高艺高粱酒商店的店门后回家吃饭,到晚上20时许,其回到店内发现门口散放着几箱酒,门上的锁也不见了,店内的酒少了几十箱,阴文X立即通知阴伯X后报警。其商店是张高艺高粱酒在郑州地区的总代理商,丢失的酒都是从厦门通过物流发过来的。 5、被害人提供的台湾张氏企业酿酒业有限公司酒类流通随附单,证实了被盗酒的进货价格。 6、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了公安机关依法将涉案赃物24箱张高艺高粱酒、2箱茶叶及作案工具电动三轮车一辆予以扣押,且将高粱酒及茶叶发还被害人阴伯X的情况。 7、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一张,证实了案发当晚被盗酒店门口监控情况。 8、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现场照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授权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河南省第二监狱罪犯档案资料、年龄证明等证据附卷,与相关证据相互印证,佐证了案件事实。 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被告人孙中海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告人孙中海提出系以刑讯逼供的非法方式取得,法庭在进行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中,公诉机关提出如下证据,以证实取证的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