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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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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求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33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金求,女,1958年9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因涉嫌犯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33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金求,女,1958年9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因涉嫌犯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14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4月25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至今。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4)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金求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以郑管检刑追诉(2014)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李金求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艺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金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日17时许,被告人李金求应他人要求伪造一枚郑州市第七中学的印章,并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与商城路交叉口附近收到一本郑州市第七中学的毕业证书。李金求自供通过他人以60元的价格伪造该印章。同年12月3日15时许,李金求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与商城路交叉口附近持该毕业证书及伪造的印章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李金求处扣押姓名为顾毅X的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一本,郑州市第七中学印章一枚,姓名为吕栋X的毕业证书一本,姓名为潘X的毕业证书一本,姓名为吕栋X的公路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一本,姓名为彭曦X的出生医学证明二页,姓名为李尚X、屈公X、樊宏X的资格证三本,姓名为马振X的残疾军人证一本,姓名为陈和X的身份证一张,离婚证二本。其中,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金求制作的印章和郑州市第七中学的印章内容为“郑州市第七中学(编号)”的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章形成。经郑州圣玛妇产医院证明,无编号、姓名为彭曦X的出生医学证明非该医院颁发。经河南省民政厅优抚处证明,马振X此人信息在数据库中不存在。经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证明,姓名为吕栋X的毕业证书编号系他人的毕业证书。经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证明,其单位未对吕栋X颁发公路工程监理业务培训证书。李金求自供扣押证件系从一男子(另案处理)处伪造购买。

2013年12月3日15时许,民警从被告人李金求处查获的证件,经继续查证:经河南省宜阳县民政局查询,姓名为张X的离婚登记日期与离婚证上信息不一致。经郑州华信学院学生处证明,姓名为潘X的毕业证书,该证书编号系他人信息。经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在公安部人口信息网查询,未查询到姓名为陈和X的该身份证信息。

经郑州市第七中学教务处证明,顾毅X的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系郑州市第七中学颁发。姓名为李尚X、屈公X、樊宏X的资格证三本系真实证书,已发还该三人。李金求自供扣押证件系从一男子(另案处理)处伪造购买。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李金求的供述;证人赵国X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印文鉴定书(郑)公(刑)鉴(文)字(2013)102号;抓获经过及到案经过;郑州市公安局帝湖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提取证明;被告人指认随身携带的证件照片;证人指认毕业证书及伪造的印章照片;郑州市第七中学证明及印章照片;河南省民政厅优抚处证明;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证明;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证明;郑州圣玛妇产医院证明;河南省宜阳县民政局出具的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郑州华信学院学生处证明;郑州市第七中学证明;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情况说明;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查询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年龄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金求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及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金求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日17时许,被告人李金求应他人要求伪造一枚郑州市第七中学的印章,并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与商城路交叉口附近收到一本郑州市第七中学的毕业证书。李金求自供通过他人以60元的价格伪造该印章。同年12月3日15时许,李金求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与商城路交叉口附近持该毕业证书及伪造的印章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李金求处扣押姓名为顾毅X的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一本,郑州市第七中学印章一枚,姓名为吕栋X的毕业证书一本,姓名为潘X的毕业证书一本,姓名为吕栋X的公路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一本,姓名为彭曦X的出生医学证明二页,姓名为李尚X、屈公X、樊宏X的资格证三本,姓名为马振X的残疾军人证一本,姓名为陈和X的身份证一张,离婚证二本。其中,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金求制作的印章和郑州市第七中学的印章内容为“郑州市第七中学(编号)”的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章形成。经郑州圣玛妇产医院证明,无编号、姓名为彭曦X的出生医学证明非该医院颁发。经河南省民政厅优抚处证明,马振X此人信息在数据库中不存在。经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证明,姓名为吕栋X的毕业证书编号系他人的毕业证书。经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证明,其单位未对吕栋X颁发公路工程监理业务培训证书。李金求自供扣押证件系从一男子(另案处理)处伪造购买。

2013年12月3日15时许,民警从被告人李金求处查获的证件,经继续查证:经河南省宜阳县民政局查询,姓名为张X的离婚登记日期与离婚证上信息不一致。经郑州华信学院学生处证明,姓名为潘X的毕业证书,该证书编号系他人信息。经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在公安部人口信息网查询,未查询到姓名为陈和X的该身份证信息。

经郑州市第七中学教务处证明,顾毅X的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系郑州市第七中学颁发。姓名为李尚X、屈公X、樊宏X的资格证三本系真实证书,已发还该三人。李金求自供扣押证件系从一男子(另案处理)处伪造购买。

以上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为证:

1、被告人李金求在侦查阶段对上述指控事实均有供述,在开庭过程中对上述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对涉案赃物予以指认,有被告人指认随身携带的证件照片在卷佐证。

2、证人赵国X的证言、证人指认毕业证书及伪造的印章照片,证实了其找一位办假证的湖南女子办理一张顾毅X的第七中学印章,并与其约定2013年12月3日下午15时许在郑州市商城路易初莲花超市北门附近见面,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证人赵国X辨认,被告人李金求就是为其办假印章的湖南女子,被扣押的顾毅X毕业证书及伪造的印章就是其提供的证书及湖南女子伪造的印章,有辨认笔录及照片在卷佐证。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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