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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新生行贿罪,马新生挪用公款罪等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刑二终字第37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新生,原系河南新瑞生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河南省临颍县国家粮食储备库主任。2013年6月27日因涉嫌犯行贿罪经新郑市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刑二终字第37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新生,原系河南新瑞生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河南省临颍县国家粮食储备库主任。2013年6月27日因涉嫌犯行贿罪经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同年12月26日经新郑市人民法院决定,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陆咏歌,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璐璐,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新生行贿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非法持有弹药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新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以(2014)郑刑二终字第208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新郑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新郑市人民法院于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54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新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士锋、赵雪飞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马新生及其辩护人陆咏歌、赵璐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挪用公款

1、2005年4月11日至10月28日,被告人马新生利用担任临颍县国家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临颍国库)主任的职务便利,将存储于该库的中央储备粮出库给临颍县金龙等级面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面业),指使河南新瑞生化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瑞公司)财务人员马某甲将其中640万元的购粮款以借款名义领走,用于新瑞公司的经营。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马某甲、龚某、张某、邢某等人的证言及书证收条、借条、金龙面粉公司的汇付款内部结转凭据等。

2、2005年12月1日至12月22日,被告人马新生利用其担任临颍国库主任的职务便利,指使本库财务科长邢某、新瑞公司财务人员马某甲将本库的1900万元资金挪走,用于新瑞公司经营。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马新生的供述,证人邢某、马某乙的证言及相关书证材料。

二、非法持有弹药

2008年,被告人马新生将配发给临颍国库的221发54制式军用手枪子弹(7.62手普钢51式),在缺乏持有子弹合法手续情况下,私自存放家中至2013年6月27日。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马新生供述,证人任某、薛某证言,搜查笔录,扣押通知书,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照片及新郑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本案另有被告人马新生户籍证明、任职情况、侦破报告、归案经过等综合证据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马新生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上诉人马新生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1、关于第一起挪用公款,在该笔指控事实发生时段,临颍国库与金龙面业根本没有发生小麦交易,不存在金龙公司应付临颍国库的粮款。本案所涉640万元是新瑞公司与金龙面业之间的企业拆借行为,不是挪用公款行为;2、关于第二起挪用公款,自2005年9月30日起,临颍国库国有资产已经全部盘点完毕并出具审计评估报告;对于临颍国库债权债务自此政府不再承担,全部由马新生自行承担。本案的1900万元的资金行为全部发生在2005年9月30日之后,属于政府许可的被告人马新生自主经营期间发生的资金行为,不是挪用公款;3、原判认定本案所涉及弹药为军用弹药并对马新生定罪量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查明:

2005年10月18日至同年11月3日,河南漯河新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临颍县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的委托,以同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对临颍国库的资产及负债情况进行评估,为企业改制提供资产价值方面的咨询参考。同年11月3日出具书面评估报告。

2005年12月9日,经河南省临颍县发改委、粮食局、财政局、劳动局、国有企业改制办公室等相关人员及临颍国库全体干部职工召开会议,讨论通过《河南临颍国家粮食储备库产权制度改革方案》。12月13日,马新生与高金安分别出资490万元、10万元注册成立临颍鑫瑞粮油仓储有限公司,马新生任法定代表人。后经相关单位行政请示、批复后,12月26日,临颍县人民政府与临颍鑫瑞粮油仓储有限公司签订改制合同,将临颍国库的全部资产和全部债权债务有偿转让给临颍鑫瑞粮油仓储有限公司,国有资本全部退出。

2005年11月30日,临颍国库以粮食收储为名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申请信用贷款2000万元,于当日到帐。同年12月1日至12月22日,被告人马新生利用其担任临颍国库主任的职务便利,指使本库财务科长邢某、新瑞公司财务人员马某甲将本库的1900万元资金分多次挪走,用于马新生系控股股东并任法定代理人的新瑞公司经营。

2006年5月26日,改制后的临颍国库将所欠中国农业开发银行的2000万元贷款如期归还。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一审、二审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证明:

1、被告人马新生供述,临颍国库只是中储粮的代储点,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后经其协调,到2005年下半年,漯河库和农发行给临颍国库发放了贷款主体资格。2005年11月份,为了收购玉米,他让临颍国库财务人员邢某到农发行申请第一笔贷款2000万元,2005年11月30日,这笔2000万元一次性到了临颍国库在农发行的基本账户上了。到帐后,他让新瑞的财务人员马某甲和临颍国库的财务人员邢某把这2000万元中1900万元转到新瑞公司的帐上了。因为新瑞公司的投资一期刚投完,没有太多的钱了,为了顺利拿到建行的贷款,他就让邢某和马某甲把国库贷的款转到新瑞公司在建行的账户上了,为新瑞公司取得建行的贷款创造条件。同时又供述这钱到新瑞公司的帐上后,就没动,后来等建行的贷款批复下来后就陆陆续续还给临颍国库了;其还供述因为新瑞公司刚开始准备投产,用钱的地方很多,也不能会一直放在账上,应该用过,但后来都还给国库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邢某证实,2005年11月30日临颍国库从农发行贷款2000万元,马新生让把其中的1900万元借给新瑞公司。

(2)证人马某甲证实,2005年12月份从临颍国库借的1900万元都入账了,这些钱都用于新瑞集团的生产和基建了。新瑞公司和临颍国库业务往来和款项往来非常多,这些款没有一次性还款,都和粮款合在一起了。

3、书证: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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