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魏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二终字第122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犯罪,于2014年4月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二终字第122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犯罪,于2014年4月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21日经新密市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月24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尚海森,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某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4)新密刑初字第61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魏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2014年3月19日,被告人魏某在新密市开阳路某村某楼某单元家中,先后为安某、张某介绍、容留卖淫,从中牟利,后新密市公安局当场查处。

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魏某供述,证人姜某、王某、安某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缴款票据,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魏某犯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魏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魏某有认罪、已满75周等从轻情节,请求二审改判缓刑。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原判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经审核无误,予以确认。

关于魏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其认罪、已满75周岁的情节,原审已经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体现。其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调查函显示,其悔罪态度一般,对其宣告缓刑有可能对其所在社区产生不良影响,且其有再犯罪的危险,不适宜实行社区矫正,原判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判处刑罚适当。故其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魏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应红

审 判 员  张鹏飞

代理审判员  闫 燕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周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