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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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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敬珠、陈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二终字第160号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敬珠。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二终字第160号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敬珠。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凯。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武敬珠、陈凯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4)二七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武敬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10月15日18时许,吸毒人员刘某联系被告人陈凯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被告人陈凯向被告人武敬珠购买毒品。刘某向武敬珠提供给陈凯的银行账户中汇款2000元,又先给了陈凯2000元让其玩电子游戏,后给了陈凯5000元现金,共计9000元向陈凯购买20克冰毒(每克280元)和40粒麻古(每粒80元)。陈凯以冰毒每克200元、麻古每粒5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武敬珠购买刘某所需要的20克冰毒和40粒麻古。

2013年10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武敬珠收到刘某汇款2000元后,携带毒品驾车从漯河市到与被告人陈凯约定的交易地点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东路怡园洗浴中心附近,与陈凯联系。陈凯给朋友吕某3000元现金让他去和武敬珠交易,交易完毕后,吕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他身上查获一包冰毒和一包麻古。后公安人员在吕某的带领下到怡园洗浴中心三楼999房间将陈凯抓获。陈凯在公安人员的安排下与武敬珠电话联系,将武敬珠约至怡园洗浴中心,公安人员将武敬珠抓获,又在武敬珠所驾驶的别克车上查获两包冰毒和一包麻古。经鉴定,从吕某身上查获的一包冰毒和一包麻古重量为21.35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武敬珠别克车上提取的两包冰毒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重量为18.62克,提取的一包麻古重量为3.72克,含有咖啡因的成分。现毒品已上缴。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武敬珠、陈凯的供述,证人吕某、刘某、白某、赵某甲、何某、赵某乙、郭某、李某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出具的提取经过,郑州市第二看守所出具的健康检查笔录及新收押人员一周身体状况跟踪检查记录表,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及毒品毒资照片,提取经过,扣押清单及上缴毒品单据,手机通话记录,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等。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武敬珠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被告人陈凯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作案工具电子称一台由扣押机关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依法收缴,上缴国库。

上诉人武敬珠提出其返回交易现场后带领公安人员在其车上提取的毒品系供本人吸食,该数量应从犯罪总数量中扣除,其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武敬珠提出其返回交易现场后带领公安人员在其车上提取的毒品系供本人吸食,该数量应从犯罪总数量中扣除的上诉理由,经查,武敬珠贩卖且吸食毒品,案发当天,其携带毒品驾车从漯河到郑州进行毒品交易后,被民警抓获,并在其驾驶的车上查获涉案毒品和电子称一台,其当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武敬珠提出其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原判在量刑时对上述情节已予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敬珠、原审被告人陈凯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陈凯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传芳

审判员  徐卫岭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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