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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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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杨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刑初字第18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刑初字第18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9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艾树红,黑龙江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女,199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王广岩,黑龙江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杨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杨某及辩护人艾树红、王广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崔某某伙同骆某某、王某(均另案处理)在郑州市金水区某明路与城北路交叉口开设金某娱乐会所,招募被告人杨某等人为酒托女,通过诱骗男网友到该会所消费的方式实施诈骗。在该会所营业期间,共诈骗被害人王某、杜某某等多人31220元。其中被告人杨某诈骗金额为23260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银行卡刷卡凭证,受案、到案经过等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提请以诈骗罪进行惩处。

被告人崔某某、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崔某某的辩护人辩护称崔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辩护称杨某系从犯,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崔某某伙同骆某某、王某(均另案处理)在郑州市金水区某明路与城北路交叉口开设金某娱乐会所,招募被告人杨某等人为酒托女,由“键盘手”(“键盘手”即是负责在微信、QQ上冒充女网友与男网友聊天,并约男网友见面的人)联系客人,将同意见面的男网友信息转发给“托头”或“酒托女”,后酒托女假装该女网友,将男网友约至金某娱乐会所,以让男网友购买酒水食品的方式骗其进行高额消费。在该会所营业期间,共计诈骗被害人王某、杜某某等人民币31220元。其中被告人杨某诈骗金额为人民币23260元。

案发后,二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赃款人民币3122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初的一天,其通过比邻认识了一个女孩。9月10日,那个女孩约其见面,并将其带到郑州市金水区某明路与城北路的金某娱乐会所。到了之后,她点了红酒之类的某西,当时消费1010元。后那个女孩又联系了另一个女孩(杨某)过来,这两个女孩又陆续点了5次某西,其共刷卡结账9190元,但是消费的某西根本不值那个价钱。同时有交通银行消费明细,现代金控POS机交易明细在卷予以证实。

2.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22日,其通过陌陌认识了一个女孩。9月24日,那个女孩约其见面,并带其到金某娱乐会所唱歌。到了之后那个女孩点了啤酒、果盘之类的某西,其刷卡消费450元。后那个女孩的两个朋友也过来,先后点了4瓶红酒,其又消费了450元、450元、634元和634元。同时有消费截图在卷予以证实。

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31日,其通过陌陌认识了一个自称韩某某的女孩,并约其到金某娱乐会所,期间韩某某点了果盘、红酒等某西,其刷卡消费800多元。后韩某某的姐姐过来,又点了一瓶红酒,其刷了300多元。同时有交通银行交易明细在卷予以证实。

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8日,其通过陌陌认识了一个网名叫诱毒的女孩(杨某)。11月1日,诱毒约其到某明路与城北路交叉口的金某娱乐会所唱歌,并点了红酒一类的某西,其刷卡消费840元。后诱毒的姐姐过来,又点了一瓶红酒,其刷卡消费970元。

5.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4日,其通过交友软件认识了一个自称陈倩的女子(王佳宁)。后陈倩约其到金某娱乐会所唱歌。期间陈倩点了红酒、果盘等物,一共780元,因其只带了300元,所以剩下的是陈倩付的。

6.被害人申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10日,其通过手机微信认识了一个叫佳佳的人(王佳宁)。后佳佳约其到金某娱乐会所唱歌。期间,佳佳点了红酒、果盘等,其刷卡消费1100多元。

7.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2日,其通过陌陌认识了一个自称赵某的女子(杨某)。11月4日,赵某约其到金某娱乐会所唱歌,并点了红酒、果盘等物,其刷卡消费880元。后赵某的两个朋友过来,又点了一瓶红酒,其刷卡消费940元。同时有结账单、中汇支付POS机交易明细在卷予以证实。

8.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6日,其通过陌陌认识一个网名叫田某的人(王佳宁)。10月31日,田某约其到金某娱乐会所唱歌。田某点了红酒、果盘等,其刷卡消费900元。后田某的两个朋友(其中一人是杨某)也过来,田某又点了二瓶红酒,其刷卡消费2560元。同时其交通银行交易明细也证实其在当天进行了三次消费,分别为900元,1240元和1240元。

9.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2日,其通过比邻软件认识一名自称郝某的女子(王佳宁),后那名女子约其到金某娱乐会所唱歌。期间,郝某点了一个749元的套餐,其用兴业银行卡刷了600元,又付现金149元。在酒喝完后,郝某又要了一瓶红酒,其刷了1000元,付现金128元。其当时感觉店里有问题,而郝某又要了一瓶酒,其只支付了400元。

10.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10日,其通过陌陌认识了一个叫韩某的女孩(杨某),后韩某约其到金某娱乐会所唱歌。期间韩某点了一些某西,其付现金680元。后韩某的朋友过来又要了一瓶红酒,其付现金1200元。

11.被害人贾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3日,其通过陌陌认识一个自称张某的女子,后张某约其到金某娱乐会所唱歌,并点了一些某西,其付现金450元。

12.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30日,其通过陌陌认识一名女子(杨某),并被约至金某娱乐会所,在此处消费300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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