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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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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王某某聚众斗殴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少刑初字第43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6月11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少刑初字第43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94年6月11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启民、王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9日21时许,何某甲(已判刑)与何某乙因琐事约场打架,何某乙打电话纠集其表哥张某,张某打电话纠集被告人王某某及陈某某(已判刑)帮忙,并让王某某告知梅某某(已判刑)参与,王某某又告知张某甲、杜某二人参与。次日零时许,陈某某驾驶黑色吉利帝豪轿车带张某、王某某、梅某某、何某乙等人在乐山路与纬七路交叉口南与何某甲、潘某某(已判刑)等多人相遇,张某下车手持木棍质问谁要打何某乙,后张某、何某乙等人与何某甲、潘某某等人互殴,王某某、陈某某、梅某某等人见状即四散逃离。何某甲等人见陈某某欲驾车驶离,便持砖头、伸缩棍等将轿车玻璃砸烂,后持棍、皮带等物将尚未逃离现场的何某乙殴打致伤。经鉴定,何某乙头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12月17日主动到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参与上述事实的经过。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辨认笔录、到案经过、书证即伤情照片、同案人张某、陈某某、梅某某、刘振东、何某甲、何某乙等人证言及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经庭审查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约场殴斗而积极而积极参与,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对王某某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且其在案发后尚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还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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