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太刑初字第122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2月6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3日19时22分许,被告人汤某酒后驾驶豫P6A158号小型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太康县城关回族镇白庄街里时,被太康县公安局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汤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90mg/100ml。所举证据有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据此,认定被告人汤某之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汤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后悔了,错了。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3日19时22分许,被告人汤某酒后驾驶豫P6A158号小型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太康县城关回族镇白庄街里时,被太康县公安局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汤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90mg/100ml。 另查明经周口市中心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被告人汤某诊断为:1、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并靶器官损害,半临床疾患。2、2型糖尿病。太康县中医院诊断:被告人汤某患高血压3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太康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病情检验意见书分析意见:根据周口市中心医院刑事诉讼鉴定书记载并结合太康县中医院诊断证明记载情况分析:患者患有高血压(极高危),并伴有靶器官损害,且伴有窦性心律,心肌缺血性变,上述病情经周口市中心医院刑事诉讼鉴定委员会鉴定及太康县中医院诊断:说明汤某的病情是客观存在的,由上述病情分析:患者汤某所患疾病是一种需经常治疗的疾病,若不积极治疗会危及患者的生命。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血醇检验报告单、查获经过等在卷为证。并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当庭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