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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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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可印犯盗窃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太刑初字第128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可印,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7月2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11月11日柘城县公安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太刑初字第128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可印,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7月2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11月11日柘城县公安局将该案移交太康县公安局,被告人秦可印现押太康县看守所。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可印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红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可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3年11月18日、19日,被告人秦可印伙同张可印、张某磊(二人另案处理)驾驶白色面包车,盗窃太康县转楼乡台寨村蔡含强家山羊4只、马头镇大吴行政村小吴村吴可印家山羊2只、高贤乡具台岗村赵可印家山羊2只、高贤乡司洼村司可印家山羊4只、芝麻洼乡李庄村李可印家山羊2只、芝麻洼乡南岳岗行政村马洼村马可印家山羊3只,将所盗窃的17只山羊卖给李某、李可印夫妇(二人另案处理),经价格鉴定,山羊价值30330元。被盗山羊已退还失主。

2、2013年4月至10份,被告人秦可印伙同张可印、张某磊驾驶面包车,盗窃太康县清集乡黄岗村王可印家山羊2只、柘城县李原乡高庄村王某山家山羊2只、柘城县张桥乡董庄村董可印家山羊1只、柘城县安平镇大史行政村杨庄村杨可印家山羊7只、柘城县安平镇杨庄行政村杨庄村胡某兰家山羊3只、柘城县安平镇杨庄行政村杨庄村杨某杰家山羊1只。经价格鉴定,山羊价值21912元。被盗山羊已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可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另案张可印、李某、李可印的供述、失主证言、书证刑事判决书、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录像、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可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秦可印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可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当庭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效华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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