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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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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伏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少刑初字第57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伏某某,女,1956年3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伏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少刑初字第57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女,1956年3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盗窃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丽娜,被告人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6日上午,被告人伏某某在褚庙物交会上,趁被害人李某某不注意,将其上衣口袋里的100元现金盗走。被发觉后,被告人伏某某与李某某发生撕扯,将李某某的手抓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李某甲、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伏某某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彭宗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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