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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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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程某某、郭某某、赵某某、程某甲、杨某某、陈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刑初字第55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民权县。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刑初字第55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民权县。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12月1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民权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民权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甲,男,1959年11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民权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4年12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民权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8年4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民权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某某甲杨某某、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东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郭某某、赵某某、程某甲、杨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4年12月11日晚上,被告人程某某窜至民权县城九龙花园小区内,盗窃居民李某某一辆“银翔”牌电动三轮车,被告人郭某某明知电动三轮车是赃物的的情况下以1500元的价格介绍销售给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而购买。案发后被追回退还失主李某某。经民权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程某某盗窃的李某某的电动三轮车价值3130元,车篷价值190元。

二、2014年7月3日晚上,被告人程某某窜至民权县城关镇城市豪庭小区内,盗窃居民魏某某(丈夫樊某某)一辆“红彩”牌电动三轮车。被告人程某某将此车交给了被告人郭某某,郭某某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1500元的价格介绍销售给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明知电动三轮车是赃物的情况下以1500元购买。经民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750元。

三、2014年8月1日晚上,被告人程某某窜至民权县城关镇东城花园小区内,盗窃居民聂某某一辆“比德文”电动三轮车。被告人程某某将此车交给了被告人郭某某,郭某某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1500元的价格介绍给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明知电动三轮是赃物的情况下以1500元购买。经民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550元。

四、2014年12月9日晚上,被告人程某某窜至民权县城关镇六合锦园二期小区内,盗窃居民段某某一辆“力之星牌”电动三轮车,被告人郭某某明知电动三轮车是赃物的的情况下而从程某某手中购买,后以1400元价格卖给赵某甲,赵某甲发现是赃物后,退还给程某某之父程某甲,程某甲明知是赃物的情况而隐藏,该车价值346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某、程某甲、杨某某、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程某某、郭某某、赵某某、程某甲、杨某某、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12月11日晚上,被告人程某某窜至民权县城九龙花园小区内,盗窃居民李某某一辆“银翔”牌电动三轮车,被告人郭某某明知电动三轮车是赃物的的情况下以1500元的价格介绍销售给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而购买。案发后被追回退还失主李某某。经民权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程某某盗窃的李某某的电动三轮车价值3130元,车篷价值19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程某某供述,其供述2014年12月11日晚上,窜至民权县城九龙花园小区内,盗窃一辆“银翔”牌电动三轮车。经郭某某介绍卖给他的一个邻居了,卖了1500元。

2、失主李某某陈述,证明了2014年12月11日晚上,在民权县城关镇“九龙花园”小区内1号楼1单元楼道口,其家被盗一辆银翔牌电动三轮车,九成新。后该车被追回退还。

3、被告人郭某某供述,证明了程某某偷车后让其给卖掉,其就找到邻居赵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了赵某某。知道车是程某某偷的。

4、被告人赵某某供述,证明郭某某到其家找其借钱,而后卖给其一辆电动三轮车的经过。其知道车是偷的。

5、民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证明李某某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3130元,车蓬价值190元。

6、发还物品清单、收款收据、用户凭证、物证照片、领条,证明了失主李某某被盗电动三轮车的特征,以及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2014年7月3日晚上,被告人程某某窜至民权县城关镇城市豪庭小区内,盗窃居民魏某某(丈夫樊某某)“红彩”牌电动三轮车一辆。被告人程某某将此车交给了被告人郭某某,郭某某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1500元的价格介绍销售给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明知电动三轮车是赃物的情况下以1500元购买。经民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7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程某某供述,其供述2014年七、八月份,在道南九九高中西一个小区偷一辆电动三轮车,偷过之后给郭某某送过去了。当时给郭某某说了是偷的车。

2、被告人郭某某供述,证明2014年七、八月份的一天下午,程某某打电话说弄了一辆电动三轮车,车便宜,就要1500元,其后来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本村赵冠军的媳妇杨某某。

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七、八月份,其以1500元的价格从郭某某手中购买了一辆红色的电动三轮车,当时也想到这辆电动三轮车可能是偷的。

4、失主樊某某、魏某某陈述,证明2014年7月3日晚上,其家的红彩牌电动三轮车在民权县城关镇城市豪庭小区被盗。

5、用户保修凭证、物证照片、领条,证明被盗车辆的特征,以及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

6、民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证明红彩牌电动三轮车价值2750元。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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