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少刑初字第40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闫庆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打击报复证人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东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辩护人闫庆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家与谢某某家房产纠纷一案,在民权县人和法庭开庭审理。张某某出庭为谢某某家作证后,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弟陈甲与张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陈某某、陈甲将张某某打伤。谢某某上前拉架,也被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谢某某之伤均已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建议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闫庆河发表的辩护意见是,本案的发生不是由于被告人陈某某引起,陈某某只是从犯,其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较轻。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被告人的家人已经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管制或者拘役。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家与同村村民谢某某家房产纠纷一案,在民权县人和法庭开庭审理。张某某出庭为谢某某家作证后,被告人陈某某和其弟弟陈甲与张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被告人陈某某与其弟弟陈甲将张某某打伤。谢某某上前拉架,也被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谢某某之伤均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证人陈乙的证言,其家和谢某某家打官司,张某某是谢某某找的证人,他在法庭上作伪证了,休庭时张某某说陈甲威胁他了,陈甲说张某某作证要负法律责任的。然后陈甲就打张某某了。陈甲先朝张某某的左面部打了一下,张某某也朝陈甲的左面部抓了一下,谢某某用包朝陈甲的肩膀上打了两下,然后被拉开了。
3、证人陈某丙的证言,陈乙、陈甲、陈某某三人均在张某某作证之后对张某某拳打脚踢。
4、证人陈某丁的证言,那天上午11点半左右,其从法庭楼里边出来到院子里,看见院子里边的一高一低两个三十岁左右的男的,把一个穿白色上衣的男的打倒在地上了,一个女的制止,上前想拉那个穿白上衣的男的,突然那个高个打人的男的就打这个女的,这个女的就用包照着那个高个身上打了几下,然后法院的庭长还有另外几个法庭里边的人就出来拉他们,那两个男的就赶紧跑了,过了一会派出所的民警就过来了。
5、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三个人殴打的张某某。
6、证人张甲的证言,两个三十岁左右的男的指责一个作证的人,跟着这俩男的就冲到穿着白色上衣的男的身边,照着他身上打,把他打倒在地上了,这时候一个女的用包照着打人的那俩男的身上打了几下子,那俩男的又照那个女的身上打了几下子,接着又从法庭楼里边出来一个男的,他和那俩打人的男的一块打那个穿白色上衣的男的。
7、证人张某乙的证言,看到一个低个子男的用拳头朝一个高个子男的脸部打,打着时又有两个男的到跟前一起打那个高个的男的,把高个的打倒地上了。就有个老婆过去把被打倒的男的抱住了,那三个男的还用拳打那个高个子,后来听到有人报警了,打人的那几个人也跑了。
8、证人张某丙的证言,一些人从屋里出来,一个低个子到一个高个子跟前就朝高个的眼上打一拳,其看着那个高个的当时就有点晕了,接着低个的用拳头朝高个的脸部乱打,打着就到了靠东边的位置了,还有另外两个男的也上前打那个高个的男的,那三个男的把那个高个打倒地上了。有个老婆就上前拉去了,一边又过去一个女的撕住那个老婆的头发,用拳头朝老婆的头上打,那三个男的也打那个老婆了,也是用拳头打的。
9、证人秦某某的证言,有个瘦高个从法庭出来站到楼门口抽烟,另外一个瘦高个也从里面出来抗了抽烟的那个人一下,抽烟的问他弄啥,另一个瘦高个就朝抽烟的脸上用拳头连打几下,抽烟的当时就捂着脸了,这时另一个个低的秃顶,也上前朝抽烟的身上跺,用拳打。他们两个在打那个抽烟的时候,又有一个个不太高的也上前对抽烟的那个人拳打脚踢。抽烟的那个人被打的蹲到地上了,他们三个打了有一两分钟的样子,然后秃顶的和第三个上前打抽烟的那个人又对拉架的一个妇女进行殴打,首先秃顶的那个人用手机朝那个妇女头上砸一下,然后又朝那个妇女脸上扇几巴掌,另一个人朝那个妇女的身上跺几脚。
10、证人逯某某的证言,有三个男的打一个男的,其中一个高个子的男的用拳打到一个男的脸上了,另外两个男的拉住被打的那个男的,用脚跺那个被打的男的。
11、证人佟某某、单某的证言,听说被告陈某戊的三个儿子都下手打了证人。
12、证人陈某戊的证言,休庭的时候,其走到院子里,谢某某正在院子里喊着其小名说其欺负她了,那个给他作证的姓张的男的与陈乙发生口角。当时其看见其媳妇李素平拉着其二儿子陈甲往外走,陈乙和陈某某在外边站着,其和谢某某吵了几句,然后陈乙就带着其和陈某某回家了,在路上其儿子陈乙说陈甲和那个姓张的男的打起来了。
1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作完证就出来到车上拿手机,其走到车跟前的时候,被告的一个儿子跟在其后边骂,其当时没有敢吭气,等其拿出来手机,那个男的已经回到法庭院子里了,其回到院子里的时候,法庭里边的人都开始往外出了,被告的那个儿子说了一句威胁的话,就冲到其跟前用拳头照着左眼部打了一拳,其就和他厮打起来了,跟着被告的另外两个儿子也冲过来打,把其打倒在地上了,这时候那个台球厅的女老板抱着其头不让他几个打,其当时已经被打昏了,等其醒过来那几个人已经走了。
14、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其和儿子陈某丙到民权县人和镇法庭和本村的陈某戊以及他的三个儿子、还有陈乙的媳妇李素萍打官司,休庭后,其和张某某先到法庭院子里等着,陈甲也出来了,陈甲冲到张某某跟前用拳头照着张某某左眼部打了一拳,张某某就和陈甲厮打起来了,陈乙和陈某某也冲过来打张某某,把张某某打倒在地上了,其就用手提包照他们打了几下子,其害怕把张某某打毁喽,就半跪在地上搂着张某某,陈甲他们三个照其头上打了几下子,后来一个女的把其拉起来了,陈甲他们几个已经跑了,救护车过来把其和张某某拉到人民医院了。
15、辨认笔录,张某丙辨认陈乙、陈某某、陈甲;张某乙辨认陈乙、陈某某、陈甲。
16、鉴定意见,张某某、谢某某之伤构成轻微伤。
17、谅解书、收到条,证明被告人家属赔偿张某某3万元,被害人张某某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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