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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某销售假药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刑初字第57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9年3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村医,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民权县公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刑初字第57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3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村医,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日被逮捕,同年1月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销售假药一案,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5)第80号起诉书,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丽娜、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刘某某和李某某(另案处理)到被告人郭某某的个体诊所推销药品。郭某某明知药品来源不正规的情况下,仍然以每盒7元的价格购买“寻骨风胶囊”10盒,以每盒3元的价格购买“神吹散”10盒,后销售给当地的群众“寻骨风胶囊”6盒、“神吹散”8盒。经民权县食品药品监督局鉴定:刘某某、李某某所销售的“寻骨风胶囊”、“神吹散”均为假药。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某甲、郭某乙、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民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南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复函,西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核查“寻骨风胶囊”真伪的复函,笔记本复印件,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照片,民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假劣药品认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郭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药品有关的相关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怀钦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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