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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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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单位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刑初字第152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5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本科文化,任民权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大队长,住民权县。因涉嫌犯单位受贿罪于2014年8月24日到民权县人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刑初字第152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5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本科文化,任民权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大队长,住民权县。因涉嫌犯单位受贿罪于2014年8月24日到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当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4)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单位受贿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民权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在重庆智多公司收取民权县各网吧安全技术软件使用费、安装指纹器过程中,为重庆智多公司提供帮助,以民权县公安局网监大队队的名义,非法收受重庆智多公司回扣款共计158107元,作为网监大队帐外资金。该款用于民权县公安局网监大队的经费支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投案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民权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在重庆智多公司收取民权县各网吧安全技术软件使用费、安装指纹器过程中,为重庆智多公司提供帮助,以民权县公安局网监大队的名义,非法收受重庆智多公司回扣款共计158107元,作为网监大队帐外资金,用于民权县公安局网监大队的经费支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重庆智多公司的业务人员从2011年至2014年,共给网监大队158107元,其估算着该数额是从民权网吧收取软件服务费的三分之一左右,都用于网监大队办公、办案支出了。其记得在网监大队开会的时候说过,网监大队的几个副大队长和民警应该都知道,平时聊天有时候也说过。具体情况是2011年几月份其记不清了,重庆智多公司的业务员(是谁其不知道,没见过面,都是电话联系)给其打电话,说是今年的网吧年审开始了,想叫网监大队督促网吧业主抓紧时间交软件使用费,还说这个软件使用费收上来之后,拿出一部分给网监大队作经费,其同意了。网监大队就召集民权县的网吧业主开会,要求网吧业主们尽快把软件使用费交给智多公司,办出网络安全合格证,准备年审。又隔了一段时间,这个智多公司的业务员又给其打电话说今年的软件使用费收上来了,让其给个卡号,把返给网监大队的经费打过来。然后其就把其的农业银行卡号给这个人了,后来这个人往这个银行卡上打了22807元。2012年的情况和2011年差不多,这个智多公司的业务员又打了31900元。2013年和2014年,智多公司负责民权业务的胡某某给其打电话说以后智多公司在民权的业务由他负责,与2011、2012年的情况一样,2013年打给其41000元,2014年打给其56300元。另外,胡某某还打给过6100元,应该与他们公司给网吧安装的软件有关系。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8月份,其到智多公司负责河南市场商丘办事处负责业务工作,之前是林某某,男,30岁左右,是重庆人,他是2011年底陈某甲辞职之后调到商丘办事处负责业务的。其来商丘办事处工作的时候,也没有怎么交接,就是跟林某某把各县网监大队大队长的联系方式要过来了。在2013年和2014年分两次给民权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大队长陈某某打过97300元,这是按照智多公司在民权县的网吧收取的安全软件使用费的三分之一给的。除了这97300元之外,还给陈某某打过一次钱,是指纹机的提成6100元(100元/台),其当时给陈某某说的是提给网监大队作经费的。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在民权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工作,主要负责网络技术侦查工作。听陈某某说过网监大队收过一个给民权县网吧安装实名制上网软件的公司的维护费,大概意思就是这个公司让网监大队帮助他们公司维护软件,他们公司给点维护费,听陈某某说过都用于网监大队经费支出了,因为公安局给网监大队拨的经费不够用,出差、加油等都是找陈某某要钱,大概都用到出差、加油、特情费、加班吃饭、招待上级来人等支出了。因为网监大队经费不足,该支出的还要支出,支出都是陈某某自己掏钱,想着不足的部分应该是陈某某垫支的,有一次吃饭的时候听陈某某说过垫资的事,具体啥时间啥地点其记不清了。网监大队基本上每年都发福利,都是陈某某给发的钱,有时候忙了,给发点补助费,逢年过节也给发点福利,每次也就是发个二、三百块钱,具体数其也记不清楚了。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主要负责网监大队情报和内勤工作。听陈某某说过网监大队收一个民权县网吧安装安全软件的公司的钱了,具体时间其记不清楚了,大概有两、三年了,陈某某对其说过几次。陈某某当时对其说的原话其都记不清楚了,大概意思就是那个公司给了多少钱,都用到网监大队经费支出了,也说过用到什么地方支出了,具体他说的用到什么地方支出了,现在也想不起来了。印象中陈某某应该都是在办公室里说的,有一次是网监大队开会的时候,陈某某在会上提到过这个事,具体陈某某在会上咋说的,原话其记不清了,平时在办公室闲聊的时候陈某某也说过这个事,具体是啥时间、咋说的记不清了。那个公司给网监大队的钱,其没有记账,想着可能是因为其杂事比较多,还得照顾孩子上学,也比较忙。陈某某应该记账了,他拿着这个钱用于网监大队经费支出比较方便。因为网监大队的经费不足,听陈某某说过都用于网监大队经费支出了,具体用于什么地方支出了记不清楚了,印象中出去办案件、大队里有支出的时候陈某某说过是他垫的钱,其是没有垫支过。基本上每年陈某某都发福利,有时候哪一段时间忙了,给发点加班费,逢年过节也给发点福利,每次也就是发个几百块钱,具体数其也记不清楚了。

4、周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网监大队的收入有两方面:一是公安局直接拨给的经费,每月二三千元,不定期有一些奖金也是以经费的形式拨给网监大队。二是网监大队收取的罚没款上缴国库后按60%多返还网监大队,具体数字记不清。网监大队的日常办公费用包括加油、吃饭、汽修、网吧巡查、检查等费用,这些费用均入账,网监大队没有给干警和其发过加班费、补助费、福利费等。除了以上所说的收入,网监大队有没有其他收入不清楚,网监大队队长陈某某和网监大队的其他干警也没有向其汇报过网监大队有没有其他收入的事,更没有交给其任何钱款。

5、网监大队的证明、公安局的证明,证实公安局拨付的网监大队的经费不足以支付网监大队的日常支出,以及被告人的帐外支出不存在重复报销的情况。

6、任职文件、收取回扣款的银行流水记录、支出经费记录原件及复印件、支出经费的凭证,证实被告人的职务信息、受贿情况,以及收取的回扣款用于单位经费支出的情况。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出生年月日及住址。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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