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少刑终字第126号 原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运宏,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9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民警抓获,1月10日羁押于郑州市铁路公安处看守所。1月1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2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建忠,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樊运宏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商梁少刑初字第00162号刑事判决。认定樊运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樊运宏不服,以自己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不构成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樊运宏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少刑初字第00162号刑事判决; 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清振 审判员 张 杰 审判员 许珍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