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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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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殿坤、古某某、刘某某、李某家敲诈勒索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少刑终字第10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睢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殿坤,曾用名魏曾甲、魏曾乙,男,1982年9月5日出生。2014年3月2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少刑终字第10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睢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殿坤,曾用名魏曾甲、魏曾乙,男,1982年9月5日出生。2014年3月2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红伟,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古某某,女,1979年12月11日出生。2014年3月2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清亮、侯良晓(实习),河南豫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曾用,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2014年5月19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2014年12月16日被睢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2014年3月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2014年8月28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0月31日经睢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1月11日被睢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睢县人民法院审理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魏殿坤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古某某、刘某某、李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睢少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魏殿坤、古某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亚茹、桑广华出庭履行职务,魏殿坤及其辩护人张红伟,古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清亮、侯良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一、敲诈勒索罪

(一)2013年9月份,被告人魏殿坤与王某甲(另案处理)闲聊时谎称他认识的新闻界朋友在整理徐某某的材料,准备在北京发帖,想以此敲诈徐某某钱财,并让被告人李某甲等人搜集徐某某的负面信息,进行整理后交给自己。徐某某得知信息后通过他人找到王某甲从中协调。王某甲找魏殿坤协调时,魏殿坤为了让王某甲相信自己,就当着王某甲的面给被告人古某某打电话协调,被告人古某某明知魏殿坤想以此欺骗并敲诈他人钱财仍予以配合。魏殿坤对王某甲谎称若不想让在北京发帖,需要4万元钱。王某甲要求把徐某某的负面信息的帖子删掉,魏殿坤提出删帖每帖得5000元的费用,若要全部删除,得一、二十万。后王某甲对徐某某说若摆平此事得10万元钱。徐某某交给王某甲现金9万元和2万元的购物卡,王某甲交给魏殿坤5万元用于协调不再发新帖子。魏殿坤给古某某一万元,让其想法删除徐某某的相关帖子。在此期间网上又出现了徐某某一篇负面的信息帖子(IP地址是魏殿坤所属员工李某甲的办公电脑),魏殿坤又给古某某5000元,让其想法删除新帖子。案发后,王某甲将9万元现金通过相关人员退给了徐某某。

(二)2013年7月份,魏殿坤、古某某通过被告人刘某某得知柘城县马集乡财富社区开发商占用河道建房子。魏殿坤便安排古某某、刘某某、姜某某(另案处理)假借河南电视台记者的名义前去采访。马集乡政府相关领导担心采访内容被河南电视台曝光,请柘城县宣传部副部长齐某甲帮忙去郑州找魏殿坤、古某某协调。后魏殿坤以协调此事为名敲诈马集乡政府现金2万元。

(三)2013年9月份,被告人魏殿坤、李某甲等人以报道民权县“江山尚品”、“波尔多风情街”、“太阳城小区”三处楼盘存在五证不全等问题相威胁,分别敲诈“江山尚品”开发商常某某现金1万元、“波尔多风情街”开发商河南豫融置业有限公司现金1万元。

(四)2014年2月份,商丘市公安局白云派出所民警陈某某因开运输户曹某某的车进万里汽车站与汽车站发生纠纷。汽车站经理杨某某对白云派出所出警处理情况不满,就打电话请被告人古某某帮忙。古某某接电话后,以河南电视台记者的名义给白云派出所出警民警余某某打电话,让派出所抓紧时间处理,不然明天就去派出所采访。陈某某害怕造成影响,便打电话让曹某某处理此事,后曹某某因此事送给古某某现金1万元。事后不久,魏殿坤、古某某二人明知杨某某与陈某某等人已和解,又到万里汽车站找到杨某某,以采访报道此事为由敲诈杨某某7000余元的财物。

(五)2013年3、4月份,被告人魏殿坤、古某某以报道柘城县文化广电旅游局非法插播广告及局长张某甲坐超标车等相威胁,敲诈柘城县文化广电旅游局现金1万元及4条中华牌香烟。第二天,魏殿坤又给张某甲打电话说他请台里有关人员吃饭花去两三千元,后张某甲安排齐某乙交给魏殿坤现金2000元。

(六)2013年夏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朱某某(另案处理)、申正(另案处理)将内容为柘城县惠济乡政府利用建设敬老院的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帖子,发到河南电视台《十分关注》栏目网站上。帖子出现后,惠济乡党委书记张某乙安排乡土地所长程申玉处理此事。后刘某某以删帖为名敲诈惠济乡政府现金3000元。

(七)2012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魏殿坤、古某某以报道柘城县李原乡政府副书记王某乙殴打群众为由,敲诈柘城县李原乡政府现金30000元以及4条“芙蓉王”牌香烟。

二、诈骗

2013年10份,被告人魏殿坤以帮助被害人张某丙、魏某某、宋某某在郑州市注册成立投资理财担保公司为名,先后共骗取张某丙、魏某某、宋某某三人现金73500元。

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2013年5月份,被告人魏殿坤私自刻制“河南电视台新农村频道十分关注栏目组”印章一枚、“河南电视台新农村频道十分关注栏目组财务专用章”印章一枚、“河南电视台新农村频道十分关注栏目组”钢印一枚;并用伪造的印章和钢印给自己制作了名为魏殿坤、李某乙的河南电视台《新闻采访证》二本、河南电视台《工作证》二本、给陈斌制作了河南电视台《新闻采访证》、河南电视台《工作证》各一本。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魏殿坤、古某某、刘某某、李某甲对上述大部分事实亦予以供认。

原审认为,被告人魏殿坤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古某某伙同魏殿坤等人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魏殿坤、古某某等人敲诈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魏殿坤敲诈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古某某、刘某某、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魏殿坤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二、被告人古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三、被告人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四、被告人李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五、对被告人魏殿坤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交国库。

上诉人魏殿坤及其辩护人均辩称,1、敲诈勒索罪部分事实不清;2、不构成诈骗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上诉人古某某及其辩护人均辩称,古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原审量刑重。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据以定案的证据经核实无误,二审期间控辩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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