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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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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某某诉李某甲李某乙侮辱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少刑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戈某某,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侮辱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商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少刑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戈某某,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侮辱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康同印,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某乙,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侮辱罪于2015年1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戈某某指控李某甲李某乙犯侮辱罪并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4)商睢少刑初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审审理过程中,戈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在本院调解下达成协议,双方和解,戈某某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戈某某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戈某某撤回自诉;

二、撤销睢阳区人民法院(2014)商睢少刑初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杰

审判员 程 伟

审判员 许珍红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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