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刑初字第63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某元),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民权县。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8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刑初字第63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又名李某元),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民权县。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8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4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因涉嫌犯盗窃罪漏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解回,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花梅、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4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民权县兆邦花园工地,趁四周无人之机,将失主张某某停放在该工地的一辆自由客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民权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680元。赃物已追回并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张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甲、赵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视听资料、领条、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因其多次受到刑事处罚,屡教不改,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被追回已退还失主,可酌定从轻处罚。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作出判决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2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蔡 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