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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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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乙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事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邓刑一初字第87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男,1952年9月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邓州市构林镇岗岔村(系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女,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事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邓刑一初字第87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男,1952年9月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邓州市构林镇岗岔村(系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女,1951年5月24日生,汉族,退休教师,住邓州市构林镇岗岔村(系本案被害人)。

委托代理人铁永谦,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身份证号码41290219621015671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邓州市构林镇岗岔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4)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陈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青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陈某某及其代理人铁永谦、被告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9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乙怀疑其儿子闹离婚与同村村民李某甲有关系,遂酒后持刀和铁锤到李某甲家,将李某甲及其妻子陈某某砍伤。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甲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陈某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为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诉称,依法判令被告人李某乙赔偿医疗费5880.49元、误工费6000元、护理费1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营养费44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700元,遭受必然损失32000元,共计96780.4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诉称,依法判令被告人李某乙赔偿医疗费6430.63元、误工费1400元、护理费1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营养费560元、交通费7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61330.63元,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李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民事部分愿意赔偿,但无能力赔偿。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乙怀疑其儿子与儿媳妇闹离婚与同村村民李某甲有一定的关系。遂于2014年8月29日7时许,酒后持菜刀和铁锤到李某甲家,将李某甲及其妻子陈某某砍伤。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甲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陈某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害人李某甲、陈某某伤后分别在邓州市中心医院和构林镇卫生院治疗,李某甲住院14天,支付医疗费用4470.51元,陈某某住院20天,支付医疗费用5930.63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乙的身份情况。

邓州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菜刀、铁锤各一把。

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我看到李某乙一手拿菜刀、一手拿铁锤,一句话都没说,上来用菜刀砍我爷李某甲,砍到胳膊上,当时就流血了,我赶紧去找我三爷李某丁,在李某丁门前,看到李某乙骑一辆电动车回家。我和李某丁回我家,见李某甲头上,左胳膊在流血,我奶陈某某头上、胳膊上、耳朵在流血。

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今天早上快八点时,我在家做饭,突然听到房后有个女的在喊“快来,救命啊”,喊有二、三声,我从屋出去,看见李某甲左小臂在流血,左手拿手机在打电话,我以为没啥事,就回屋了。过一会儿,又听见房后有人在喊,我出来发现陈某某用手捂着头,头上脸上有血,李某甲头上、胳膊上也是血。我问咋回事,李某甲说:“我和司某某在一起好,李某乙儿媳妇在闹离婚,光林怀疑我在中间捣了,他拿刀砍的”。

被害人李某甲陈述,今天早上七点多,我和陈某某及两个孙子在东偏房内吃饭,通过窗户看到李某乙到我家院内,进到我们吃饭屋里,进来时双手背后,见到我就说“我砍死你”,我这时看到李某乙右手拿把菜刀,左手拿把铁锤,然后右手拿菜刀朝我头上砍一刀,我用手捂头时,他用刀朝我左小臂又砍了一刀。我就把他往外推,我老婆上去用双手夺他手中的菜刀,他和我老婆相互夺刀,后我老婆把刀拽掉,拿上出楼门外。后我上去一脚把李某乙从屋内撞到院内,撞倒在地,我上去按住李某乙双手,我老婆从楼门外回来把李某乙手中的铁锤夺下来。后我起来,李某乙跑出去把电动车骑上跑了,我追了一截没追上,就打电话报警。我头的左前侧、左小臂、左腰部被李某乙砍伤,陈某某头上、左耳、左肘部被李某乙用菜刀砍伤。

被害人陈某某陈述,我看到李某乙右手拿一把菜刀,左手拿一把铁锤,李某乙用菜刀朝我丈夫李某甲头上砍,李某甲用胳膊挡,我到跟前,李某乙又用菜刀朝李某甲身上砍,我就上去用双手夺他右手中的菜刀,李某乙用菜刀朝我头上、身上砍,头上砍三下,左胳膊上砍一下,左耳朵也被砍一刀。我用双手抓住李某乙右手拿的菜刀把,在夺刀的过程中,李某乙手中的刀给他自己头碰了一下。后我使劲一拽把菜刀夺了过来。李某乙左手拿铁锤乱抡,铁锤给我头顶打了一下。我跑到楼门外把菜刀扔在西面的草丛里,回院内,看到李某甲一脚将李某乙踢倒在地,李某甲双手按住李某乙胸口,我上去把李某乙拿的铁锤拽掉了。我孙子说我去喊我三爷,李某乙一听,翻身从地上起来,骑上楼门外的电动车跑了。后我去找医生包扎伤口,边走边喊救命啊,李某乙砍人了。

被告人李某乙供述,之前李某甲见到我好半开玩笑给我说,就你还配给司某某做亲家,我听了,心里不舒服,我也没说出来,这话他说有二、三次。近期我儿子和儿媳妇闹离婚,李某甲和司某某是好朋友,李某甲有可能在司某某面前贬低我,我感觉我儿子离婚他在中间起到了一定作用。今天早上我喝有三两白酒,越想越气,就拿把菜刀插在前腰,铁锤插在后腰,骑上电动车去李某甲家。我到他们吃饭屋内说,“文胜叔,我儿子和儿媳离婚是咋回事?”陈某某说“不知道”。李某甲说“你儿媳离婚与我×不相干”。我听后,就拿刀先砍李某甲,先朝胳膊上砍,后朝身上、头上砍了好几刀,陈某某上来撕抓我,我用刀乱抡,砍没砍住陈某某现还不清楚。在院内我们厮打过程中,李某甲夫妻俩把我按倒在地,夺我手中的刀和锤,后李某甲把铁锤夺过去,陈某某把菜刀夺过去,李某甲左手拿铁锤朝我头右后侧打,感觉打两下,后他们见我头上流的血多,把我松开,我起来骑电动车回家了。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伤情照片,证明现场情况及二被害人的致伤部位。

邓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李某甲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陈某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河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收费专用票、住院病历,证实二被害人伤后住院治疗及支付医疗费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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