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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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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万某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邓刑一初字第126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4)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邓刑一初字第126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4)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份至6月份之间,被告人万某某先后多次无证从许昌购买1400条香烟到邓州市周边乡镇销售获利。2014年6月30日下午,万某某在邓州市裕丰复合肥厂附近被邓州市烟草专卖局于其车内当场查获香烟113条。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被当场查获的113条卷烟为真品卷烟。经邓州市烟草专卖局核价,涉案香烟价格共计774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万某某记载销售卷烟的笔记本复印件、邓州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邓州市烟草专卖局6.30案件涉案物品移交清单、涉案账本汇总表、证人陈某某、董某某、贾某某证言,邓州市烟草专卖局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邓州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核价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万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万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万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本案涉案物品“黄鹤楼”卷烟(软)113条予以没收,由邓州市烟草专卖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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