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邓刑二初字第88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男,1993年9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4)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凯、吴富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5日10时许,在邓州市东一环马庄桥南侧一出租屋内,在此借住的被告人鲁某趁曾某夫妇外出之时,将其卧室内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偷走,后销赃获利。经邓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联想N480型笔记本电脑价值2240元。2014年9月16日2时许,被告人鲁某到邓州市文化路万德隆时代广场北侧嘉乐堡快餐店内,趁店内无人之际,将店内的收银机撬开,偷走200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高某、邢某某证言,被害人曾某、张某某陈述、邓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鲁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