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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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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699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伟杰,男。 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4年9月2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7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许昌市魏都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699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伟杰,男。

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4年9月2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7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4)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伟杰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伟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8日晚23时许,被告人刘伟杰酒后驾驶豫KXXX号黑色宝马牌轿车,在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门口沿健康路向西行驶时,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刘伟杰体内每100ml血液中含乙醇159.711mg,属醉酒驾驶。

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刘伟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伟杰供述,证人马某某、寇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吸测试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结论书,现场笔录,视频录像,被告人刘伟杰的户籍证明,许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伟杰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伟杰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伟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 郭 艳

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

人民陪审员 : 刘 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韩颖斐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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