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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小勇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189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小勇,男。 因涉嫌诈骗犯罪2005年3月18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5年3月23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执行逮捕。现押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189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小勇,男。

因涉嫌诈骗犯罪2005年3月18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5年3月23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小勇诈骗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真屹、蚩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小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5年2月2日5时许,被告人郭小勇伙同郭献举(已判决)、郝虎(已判决)窜至许昌市火车站广场附近,以“丢包”分钱的方法诈骗走被害人庞某某现金700元、诺基亚3220型手机一部(鉴定价值1235元),赃款三人分肥。

2、2005年2月4日6时许,被告人郭小勇伙同郭献举、郝虎、郝栓喜(已判决)窜至许昌市汽车南站附近,以“丢包”分钱的方法诈骗被害人贾某某现金3500元,赃款四人分肥。

3、2005年2月15日5时许,被告人郭小勇伙同郭献举、郝虎、郝栓喜窜至许昌市火车站广场附近,以“丢包”分钱的方法诈骗被害人郭某某现金6200元,赃款四人分肥。

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郭小勇的家属代其退还赃款11635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郭小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郭小勇的供述,同案犯郭献举、郝虎、郝栓喜的供述,被害人庞某某、贾某某、郭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同案犯郭献举、郝虎、郝栓喜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郭小勇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诺基亚手机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小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小勇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小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郭小勇认罪态度较好,已退还被骗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小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退还的赃款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菅卫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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