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陈光钰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190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光钰(绰号白孩),男。 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05年1月2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南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2015年2月2日经许昌市魏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190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光钰(绰号白孩),男。

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05年1月2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南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2015年2月2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2月3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南关分局逮捕。现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子敬,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光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真屹、林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光钰及其辩护人徐子敬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5年1月22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陈光钰在其租住的许昌市东城区三里桥小区X号楼X单元楼顶东户房间内,容留尹某某、宋某吸食毒品一次。

2、2015年1月23日晚上18时许,被告人陈光钰在其租住的许昌市东城区三里桥小区X号楼X单元楼顶东户房间内,容留牛某某、胡某某吸食毒品一次。

3、2015年1月23日晚上23时许至2015年1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光钰在其租住的许昌市东城区三里桥小区X号楼X单元楼顶东户房间内,先后容留牛某某、尹某某、吴某某等人吸食毒品一次。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光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光钰的供述,证人牛某某、胡某某、尹某某、宋某、吴春冬的证言,吸毒地点和工具照片,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陈光钰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光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光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光钰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意,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证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光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吸毒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菅卫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