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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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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远芝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783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远芝(曾用名陈家华,绰号“黑皮”)。因抢劫罪2003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盗窃罪2011年3月3日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783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远芝(曾用名陈家华,绰号“黑皮”)。因抢劫罪2003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盗窃罪2011年3月3日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盗窃罪2012年9月25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2013年9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盗窃罪2014年1月20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14年8月13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4年9月19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逮捕。现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被告人关云,女。

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4年1月20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2014年8月13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4年9月19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逮捕。现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4)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远芝、关云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跃辉、林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远芝、关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4日至2014年8月9日,被告人陈远芝、关云预谋后至许昌市魏都区华佗路XX等地先后实施盗窃行为10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6892元。案发后追回邦华牌手机一部、联想手机二部发还被害人,其他盗窃财物均由二人分肥。

被告人陈远芝辩称:2014年8月4日,在许昌市魏都区华佗路XX中盗窃现金2100元,并不是公诉人指控的现金5100元。对公诉人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关云辩称:2014年8月5日,在许昌市魏都区八一路西路XX服务厅店盗窃一部三星手机,是坏的;2014年8月7日,在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晨XX具店的盗窃,自己没有参与。对公诉人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8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远芝、关云预谋后至许昌市魏都区华佗路XX,由关云望风,陈远芝盗窃现金5100元。赃款二人分肥。

2、2014年8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远芝、关云预谋后至许昌市魏都区文化街金质花园A1门面房XX酒吧,由关云望风,陈远芝盗窃现金1906元。赃款二人分肥。

3、2014年8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远芝、关云预谋后至许昌市魏都区八一西路XX服务厅,由关云望风,陈远芝盗窃三星S4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809元)、现金200元余元。现金二人分肥,手机销赃后二人分肥。

4、2014年8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远芝、关云预谋后至许昌市魏都区华佗路XXX诊所,由关云望风,陈远芝盗窃现金1800元。赃款二人分肥。

5、2014年8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远芝、关云预谋后至许昌市魏都区向阳路XXXX手机店,由关云望风,陈远芝盗窃现金400余元、邦华I9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360元)、酷派大神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830元),联想A708t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680元),联想A398t+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340元)、福米M006手机二部(经鉴定价值1020元)。酷派牌手机一部、福米手机二部销赃后二人分肥。案发后追回邦华牌手机一部、联想手机二部发还被害人。

6、2014年8月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远芝至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晨XX具店,盗窃现金400余元。赃款自肥。

7、2014年8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远芝、关云预谋后至许昌市魏都区工农路北口XXXX茶叶批发门店,由关云望风,陈远芝盗窃现金400余元。赃款二人分肥。

8、2014年8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远芝、关云预谋后至许昌市魏都区工农路XXX大药房,由关云望风,陈远芝盗窃现金157元。赃款二人分肥。

9、2014年8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远芝、关云预谋后至许昌市魏都区兴华路XXX诊所,由关云望风,陈远芝盗窃现金200余元。赃款二人分肥。

10、2014年8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远芝、关云密谋后至许昌市魏都区新兴路兴华路交叉口XXX诊所,由关云望风,陈远芝盗窃诊现金290余元。赃款二人分肥。

以上被告人陈远芝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6892元;被告人关云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6492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陈远芝、关云的供述,被害人桑某、王某某、尚某某、杨某某、寇某某、张某、方某某、汪某某、高某某、寇向阳的陈述,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平面图,物证照片,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被告人关云的户籍证明,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户籍说明,二被告人陈远芝、关云的既往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远芝、关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远芝、关云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均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陈远芝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远芝称其在华佗路XX盗窃现金2100元,并非公诉人指控的5100元及被告人关云称其盗窃一部坏三星手机的辩称,因均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关云辩称其并未参与许昌市五一路晨XX具店盗窃的意见,因有证据予以证实,符合本案事实,本院对该辩称予以支持。被告人陈远芝、关云能当庭认罪,确有悔罪之意,可酌定对二被告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远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2017年2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关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启

人民陪审员  李会玲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 瑞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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