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203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曙光,男。 因吸毒2004年3月7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三个月;因殴打他人、故意毁坏财物2009年1月3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原魏都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2013年2月28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4年1月17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15年2月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5年3月11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逮捕。现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曙光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蚩金霞、岳真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曙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10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马曙光至许昌市魏都区文峰路XXXXX具店,盗窃被害人邱某某6盘电缆线(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080元)。赃物销赃后赃款自肥。 2、2014年11月20日上午,被告人马曙光至许昌市魏都区东顺河街鼎鑫工地外的路边道沿处,盗窃被害人王某某乙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720元)。赃物销赃后赃款自肥。破案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3、2015年1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马曙光至许昌市文峰路与新兴路交叉口南50米路东XXXXX五交化店,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甲6盘电缆线(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2340元)。赃物销赃后赃款自肥。 以上被告人马曙光盗窃财物总价值共计4140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曙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曙光的供述,被害人邱某某、王某某甲、王某某乙的陈述,证人张某某、孙某、崔某某、马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报告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盗摩托车照片,产品合格证,监控视频资料,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物品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监控视频光盘,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马曙光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马曙光既往犯罪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受案登记表,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曙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曙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曙光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曙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菅卫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