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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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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江浩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117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江浩,男。 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4年4月2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4年5月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117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江浩,男。

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4年4月2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4年5月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1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江浩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艳彩、陈跃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江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4月10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董江浩无证驾驶一辆黑色二轮摩托,沿许昌市魏都区仓库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水语花城小区附近时,与由西向东横穿道路的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许昌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董江浩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董江浩已取得被害方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董江浩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董江浩的供述,证人董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许昌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检定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和解协议及收到条,许昌市110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接处警记录,被告人董江浩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江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江浩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董江浩确有悔罪之意,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江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启

人民陪审员 韩 华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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