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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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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110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琳,女。 因涉嫌盗窃2014年11月20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南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4年12月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南关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110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琳,女。

因涉嫌盗窃2014年11月20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南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4年12月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南关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0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琳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艳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1月10日至2014年11月19日期间,被告人张琳多次到许昌市XXXXX广场一楼服装区盗窃该商场正在出售的衣服共计8件,经鉴定,总价值2339元。案发后,上述被盗衣服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11月10日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张琳到许昌市XXXXX广场一楼服装区,趁售货员不注意,盗走名扬一族女式上衣一件(经鉴定价值319元)、鹤富时尚女士上衣一件(经鉴定价值166元)。

2、2014年11月12日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张琳到许昌市XXXXX广场一楼服装区,趁售货员不注意,盗走四季佰利上衣一件(经鉴定价值269元)、欣泓迪上衣一件(经鉴定价值319元)。

3、2014年11月16日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张琳到许昌市XXXXX广场一楼服装区,趁售货员不注意,盗走艾尔标志大衣一件(经鉴定价值519元)。

4、2014年11月17日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张琳到许昌市XXXXX广场一楼服装区,趁售货员不注意,盗走卡丹鹤上衣一件(经鉴定价值259元)、SHENGKALUO上衣一件(经鉴定价格149元)。

5、2014年11月19日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张琳到许昌市XXXXX广场一楼服装区,趁售货员不注意,盗走回归线羽绒棉衣一件(经鉴定价值339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琳的供述,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赵某、张某某的证言,光盘及光盘说明,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XXXXX广场服饰部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破案报告书,被告人张琳的户籍证明及无违法违纪情况证明,受案登记表、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琳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张琳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意,可酌定对其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琳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启

人民陪审员 韩 华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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