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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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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周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125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新周,男。 因涉嫌交通肇事2014年12月1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4年12月2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经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125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新周,男。

因涉嫌交通肇事2014年12月1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4年12月2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2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17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新周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艳彩、陈跃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新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新周无证驾驶三轮机动车,沿许昌市阳光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行至“国家电网许继集团有限公司”门口时,与由北向南横穿道路的行人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新周驾车逃离现场。经许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新周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王新周赔偿被害人家属10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新周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新周的供述,对王新周儿子王某某、女儿王某某、妻子刘某某的询问笔录,证人李某某甲、李某某乙、孙某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事故照片,辨认笔录,王新周肇事逃逸视频截图,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扣押车辆凭证,事故认定书,委托声明、赔偿协议、谅解书、收到条,110、120接处警记录,抓获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王新周的照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新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新周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新周确有悔罪之意,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新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正勤

人民陪审员  韩 华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焦元豪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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