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丁军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197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军峰,男。 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5年2月13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9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4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197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军峰,男。

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5年2月13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9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逮捕。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军峰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燕、郑建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军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7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丁军峰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豫KXXX两轮摩托车,自许由路瑞贝卡家属院出发,沿许昌市莲城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百花路交叉口右转弯时,与沿莲城大道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的尚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丁军峰负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后经司法鉴定,丁军峰被检测时每100ml血液含乙醇252.189mg,属醉酒驾驶。

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丁军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丁军峰的供述,证人尚某某、杨某某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被告人醉酒驾驶车辆拍照,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书,现场笔录,被告人丁军峰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军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军峰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丁军峰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军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启

人民陪审员 韩 华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