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于富东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106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富东(曾用名于超洋)。 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2014年3月8日被许昌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106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富东(曾用名于超洋)。

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2014年3月8日被许昌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6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富东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静、蚩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富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4年2月,被告人于富东为购买猴子当做宠物,电话联系河南省新野县一卖家(身份尚未落实),并初步达成购买猴子的意向。2014年2月底,于富东前往河南省新野县一偏僻村庄,以11000元的价格从该卖家处购买一只猕猴,并带回家中饲养。2014年3月初,该猕猴在于富东饲养期间死亡。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于富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于富东的供述,证人郑某、黄某某证言,死亡猕猴掩埋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鉴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于富东的照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富东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富东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于富东能够当庭认罪,且有自首情节,在量刑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富东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正勤

人民陪审员  韩 华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焦元豪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