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陕刑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陕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4年12月7日被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陕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4年12月7日被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三陕检公诉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以解决债务纠纷为由,将郭某甲从湖滨区高庙乡杨虎山村带至三门峡市区欲让其办理贷款以偿还债务,因故未能如愿。12月5日晚,二被告人将郭某甲先后带至三门峡市区一饭店、张某某家及陕县温塘小温泉宾馆予以看管并强行向其索要债务。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对郭某甲进行殴打,致其左耳鼓膜穿孔。直至12月6日15时40分许,郭某甲被公安机关解救。经法医学鉴定,郭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
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以解决债务纠纷为由,将郭某甲从湖滨区高庙乡杨虎山村带至三门峡市区欲让其办理贷款以偿还欠被告人张某某的高息贷款,因故未能如愿。12月5日晚,二被告人将郭某甲先后带至三门峡市区一饭店、张某某家及陕县温塘小温泉宾馆予以看管并强行向其索要债务。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对郭某甲进行殴打,致其左耳鼓膜穿孔。直至12月6日15时40分许,郭某甲被公安机关解救。经法医学鉴定,郭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
另查明: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郭某甲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表示谅解,建议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张某某、赵某某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无犯罪前科。
2、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2月6日15时许,侦查员王东晓、张朝磊在陕县温馨花园门口将赵某某抓获,15时30分许,在陕县温塘小温泉宾馆将张某某抓获。
3、报案材料。证明:被害人郭某甲于2014年12月6日报案称:因债务问题,张某某、赵某某于12月4日以要求郭某甲办理小额贷款手续还款为名,将郭某甲从湖滨区高庙乡带至陕县温塘,一直对其严加看管。12月5日下午,张某某对郭某甲实施殴打,12月6日在小温泉宾馆内,继续对其殴打。下午15时40分许,郭某甲被公安机关解救。
4、照片。证明:被害人郭某甲于2014年12月6日给郭某乙发短信称:自己被打的受不了了,让郭某乙筹两万元送到张某某家里。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现场指认其从被害人郭某甲钱包内拿走其银行卡和劲霸男装代金券,以及郭某甲破损的眼镜。
5、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12月6日15时30分许,侦查员在陕县温塘小温泉宾馆502房间实施抓捕时,未进门前听到张某某对郭某甲进行训斥,要求其还钱等话语。侦查人员进门后,发现张某某和赵某某在房间内,郭某甲没穿裤子,房间内床头柜上有黑色皮带一条。经确认,该皮带为郭某甲所穿裤子上的皮带,张某某为防止受害人郭某甲逃跑,让其将裤子脱掉,并用其皮带对郭某甲进行殴打。
6、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证明:被害人郭某甲与张某某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对张某某、赵某某二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7、(陕)公(刑)鉴(法医)字(2014)12-0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分析说明:郭某甲的主要损伤为左耳鼓膜穿孔。
鉴定意见:郭某甲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8、证人高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12月6日15时20分,高某某到陕县温塘小温泉宾馆502房间找张某某洗澡,到后发现张某某、赵某某还有一个五六十岁的男子(郭某甲)在房间里,好像是郭某甲欠张某某的钱,张某某让郭某甲还钱,还用皮带抽打他,让郭某甲联系家属送钱到温塘。后郭某甲家属打电话说把钱送来了,赵某某便换鞋出去接钱。另高某某在12月4日晚上7、8点左右,在陕县温塘龙飞花城附近的宾馆里见过该男子,当时郭某甲和赵某某在宾馆里。
9、证人郭某乙证言。证明:2014年12月6日上午7时许,郭某乙收到郭某甲发的短信,内容是:“让亲戚借两万元让大外甥大帅三点送来,答应人家还钱了,被打的受不了了。”七点半左右的时候,郭某乙给郭某甲打电话,郭某甲让赶快筹钱、送钱。中午左右,郭某甲又发短信说,把钱送到温塘红波家。下午14时许,郭某乙报案后,和警察一起到温塘金泉宾馆门口,给郭某甲打电话后,一名男子开着一辆豫A牌的白色汽车在渤海湾洗浴中心见面后,警察将该男子(赵某某)抓获。后警察在小温泉宾馆将郭某甲解救出来。郭某甲在医院检查后,发现是耳膜穿孔,头皮和嘴唇上鄂有轻微伤。
10、证人于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12月4日中午1点多,一个自称是郭某甲的债主(张某某)和另外一个人(赵某某)到学校找郭某甲,因郭某甲不在学校,张某某便让赵某某留在学校。大约3点钟,张某某开着银灰色面包车带着郭某甲到学校接上赵某某一起走了。12月5日中午2点左右,于某某接到张某某的电话,要盖学校的公章,下午4点钟左右,郭某甲和赵某某到三门峡市上阳路的三门峡银行找到于某某盖了章,便走了。
11、证人侯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12月6日10时许,郭某甲给侯某某打电话说,要借他2万元,说自己被债主看管起来了,如果下午3点拿不到钱的话,对方还要打他。他已经被打的受不了了。侯某某找郭某乙商量后,中午2点左右,两人到陕县公安局刑警队报了警后,下午3点半左右,把郭某甲解救了出来。2014年12月6日郭某甲给侯某某打了四五个电话,还发了三四条信息,信息和通话记录都删了,都是说他被人打的受不了了,让赶紧帮他借2万元钱,不然就会再被人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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