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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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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诬告陷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2015)安刑初字第00049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 辩护人张庆明,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诬告陷害罪一案,于2015年2月4向本院提起

(2015)安刑初字第00049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

辩护人张庆明,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诬告陷害罪一案,于2015年2月4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庆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牛某某和本村牛某甲两家因宅基地纠纷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牛某某受伤。牛某某隐瞒了其于2014年4月23日在自己家中盖房时,左手被砖砸伤导致骨折的事实。谎称左手骨折是牛某甲的弟弟牛某乙所致,意图使牛某乙受到刑事追究。导致法医对牛某某左手损伤认定为轻伤二级和公安机关对牛某乙错误刑事立案的严重后果。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牛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辩护人张庆明辩护认为:1、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不持异议。2、被告人牛某某鉴定之前,侦查人员和鉴定人员均未询问其是否受过伤害,被告人牛某某主观恶意不大。3、被告人牛某某当庭对其在侦查阶段供述内容无异议,当庭也供认其存在诬告陷害牛某乙的故意,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构成自首。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牛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牛某某与牛某甲系叔侄关系,相邻居住。2014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牛某某和牛某甲两家因宅基地纠纷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致被告人牛某某受伤。报案后,被告人牛某某称其左手受伤系牛某甲弟弟牛某乙造成的。2014年5月16日,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牛某某左手掌骨骨折损伤属轻伤二级,额部擦伤、左前臂创口均属轻微伤。2014年6月11日,安阳县公安局对牛某乙故意伤害一案立案侦查,2014年7月19日对牛某乙依法传唤。2014年7月19日,牛某乙哥哥牛某甲向安阳县公安局提供了安阳县吕村卫生院2014年4月23日X光片一张,X光片显示被告人牛某某左侧第二掌骨远端及第三、四掌骨近端骨质连续性中断见线样骨折影。2014年7月25日,安阳县公安局民警询问被告人牛某某时,被告人牛某某称其左手以前未受过伤。2014年9月3日,安阳县公安局民警询问被告人牛某某2014年4月23日左手是否受伤时,被告人牛某某如实供述了其故意隐瞒左手受伤,企图使牛某乙受到刑事追究的事实。2014年10月10日,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牛某某左手掌骨骨折非2014年5月12日外伤引起。

另查明:2014年10月16日,经安阳县公安局电话通知,被告人牛某某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予以翻供,但庭审结束前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牛某某供述和辩解,2014年5月12日下午,其家在安楚路边建房,西邻居牛某甲拦着不让建,双方发生了争吵。后牛某甲父亲牛某丙拿着铁锹、牛某乙拿着铁棍来打其,牛某丙用铁锹打到其头上,其额头便流血了。牛某乙用铁棍打到其左手、左胳膊上两三下,后被牛某丁拦开了。其儿子牛某戊到保生饭店打电话报了警。2014年5月16日,法医鉴定时,其隐瞒了2014年4月23日左手背受过伤的事实,认为如鉴定为轻伤,对对方处理可以重点。在鉴定结果出来后,安阳县公安局吕村派出所民警问其时其没有承认以前受过伤的事实。2014年9月3日,安阳县公安局吕村派出所民警和法医找其后,其想了想还是与民警说了实话,希望政府能够宽大处理。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牛某乙(安阳县吕村镇牛寨村村民)证言证明,2014年5月12日下午,其路过哥哥牛某甲门市时看见其嫂子姜某某在地上躺着,其便走过去看。后来其父亲到现场后与他们吵了几句,被牛某丁拦开了。后双方没有动手打架。停了十来分钟,派出所的人来了,其就把其嫂子送到卫生院了。

2、证人牛某甲(证人牛某乙哥哥)证言证明,2014年5月12日下午,其家和牛某某家发生了打架,牛某某受伤了。2014年7月19日,吕村派出所民警以故意伤害传唤其弟弟牛某乙,其就向派出所提供一张2014年4月23日吕村卫生院的片子,片子号是ID13345,片子显示牛某某左手骨折。

3、证人牛某丙(证人牛某甲父亲)证言证明,2014年5月12日16时30分许,其听说其家人与他人打架了,就骑着电动车往家走。其走到其大儿子牛某甲房子处时,看见牛某甲和牛某某正在吵架,其大儿媳姜某某在地上躺着。其把牛某甲劝开后,他们两个便都不吵了,停了一会儿,派出所民警就来了。

4、证人宋某某(被告人牛某某儿媳)证言证明,2014年5月12日15时许,因宅基地纠纷,其家人与牛某甲家人发生了打架。在打架过程中牛某乙拿着一根铁棍,牛某丙拿着一把方锹,牛某甲拿着一根钢管,三人冲到其家门市里打其和牛某某,牛某甲打到牛某某的左手臂上一下,牛某乙用铁棍子打到牛某某背部,牛某丙拿着方锹冲过来,牛某某也拿了一根钢管和他们打,这时牛某丁过来把他们拦开了。

5、证人程某某(被告人牛某某妻子)证言证明,2014年5月12日下午,其家与牛某甲家因宅基地纠纷发生了打架,在打架过程中牛某甲弟弟牛某乙过来后,他一把拽住其的后肩,把其摔倒在地上。其倒地后看见牛某乙拿着一根铁管子往其家屋里去和牛某某打了。其想起来去拦,但没有起来就晕了过去,后来的事其就不知道了。

6、证人牛某丁(双方邻居)证言证明,2014年5月12日16时许,其听说牛某丙与牛某某双方又打起来了,就跑出去门市看见牛某丙手中拿着一把平铁锹,牛某甲手中拿着砖,牛某乙手中拿着一根铁钢管在牛某某垒的地基上和牛某某打,牛某甲用砖掷牛某某,其就冲过去拦开他们了。其当时看见牛某某一只手臂上流着血,牛某某儿媳在床上爬着,腰上流着血,牛某某爱人程某某头上流血在地上躺着,牛某丙儿媳姜某某在地上躺着,其他没有人受伤。

(三)鉴定意见

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2014年5月16日,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牛某某左手损伤属轻伤二级,额部擦伤、左前臂创口均属轻微伤。

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补充鉴定书证明,2014年10月10日,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补充鉴定,被告人牛某某左手掌骨骨折非2014年5月12日外伤所致。

(四)相关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牛某某犯罪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到案证明证实,2014年10月16日,经安阳县公安局电话通知,被告人牛某某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吕村派出所接受讯问。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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