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刑初字第00297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文森,男,1961年3月20日出生。 辩护人周金枝,河南禹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韩天富,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刑诉(2014)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文森犯贷款诈骗罪一案,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文森及其辩护人周金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人于文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贷款用途、冒用他人名义的方法从安阳县韩陵信用社贷款1,211,000元,该贷款至今未归还。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抓获证明、贷款本息收回凭证、巩义鼎大机械厂证明、砖厂照片、贷款合同复印件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于文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于文森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不知其行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辩护人周金枝、韩天富辩护认为:1、被告人于文森贷款用于实体经营,因经营不善未能还款,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2、被告人于文森冒用他人名义贷款19笔560,000元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3、被告人于文森主动投案,期间多次到信用社办理信贷手续,在未经通知、传唤的情况被抓获,不影响自首的构成。4、被告人于文森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较小,无前科。综上,建议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25日至2006年12月14日,被告人于文森虚构贷款用途、冒用他人名义以贷款或换约贷款的方式,向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陵信用社(以下简称韩陵信用社)贷款33笔,贷款金额757,000元,到期均未偿还。被告人于文森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其开办企业的名义,贷款或换约贷款7笔,共计454,000元,用于其开办的企业。以上40笔贷款共计1,211,000元。借款期间,被告人于文森共结息29,138.78元,均未偿还借款本金。2010年5月27日,韩陵信用社以落实贷款名义的方式,让被告人于文森向韩陵信用社出具了贷款1,211,000元的借据,用于偿还以前的1,211,000元贷款。并约定贷款期限为三年。贷款到期后,被告人于文森仅偿还了5000余元的利息,未偿还借款本金。原贷款具体情况如下: 1、2006年2月25日,被告人于文森冒用陈某某名义,虚构养猪用途向韩陵信用社贷款7,000元。 2、2006年7月30日、9月20日、12月14日,被告人于文森冒用郭某某的名义,虚构养猪、购买收割机等用途,分别向韩陵信用社贷款20,000元、30,000元、30,000元,共计贷款80,000元。 3、2006年10月10日、11月21日,被告人于文森冒用郭某甲的名义,虚构进服装用途,分别向韩陵信用社贷款30,000元、30,000元,共计贷款60,000元。 4、2006年10月10日、12月14日,被告人于文森冒用郭某乙的名义,虚构养猪、购买旋耕机用途,分别向韩陵信用社贷款30,000元、30,000元,共计贷款60,000元。 5、2006年12月14日,被告人于文森冒用郭某丙名义,虚构养鸡用途向韩陵信用社贷款30,000元。 6、2006年2月27日,被告人于文森冒用郭某丁的名义,虚构养猪用途向韩陵信用社贷款10,000元。 7、2006年1月16日,被告人于文森冒用韩某名义,虚构养鸡用途,向韩陵信用社贷款10,000元。 8、2005年2月25日,被告人于文森冒用黄某某名义,虚构养鸡用途向韩陵信用社贷款10,000元。 9、2007年2月12日,被告人于文森冒用黄某甲名义,虚构购买旋耕机用途向韩陵信用社贷款30,000元。 10、2006年4月20日,被告人于文森冒用黄某乙名义,虚构养猪用途向韩陵信用社贷款30,000元。 11、2005年2月25日、2006年8月30日、2006年9月20日、2006年11月21日,被告人于文森冒用李某某的名义,虚构搞养殖等用途,分别向韩陵信用社贷款10,000元、30,000元、30,000元、22,000元,共计贷款92,000元。 12、2006年11月10日,被告人于文森冒用刘某某名义,虚构经营电动车用途向韩陵信用社贷款30,000元。 13、2006年12月14日,被告人于文森冒用王某某名义,虚构购买旋耕机用途向韩陵信用社贷款30,000元。 14、2006年1月16日、4月27日、被告人于文森冒用王某甲的名义,虚构搞养殖用途,分别向韩陵信用社贷款10,000元、30,000元,共计贷款40,000元。 15、2006年8月30日、9月20日、11月21日,被告人于文森冒用于某某名义,虚构经营服装用途,分别向韩陵信用社贷款30,000元、30,000元、10,000元,共计贷款70,000元。 16、2005年2月25日、2005年5月29日、2006年9月22日、2006年11月21日,被告人于文森冒用于某甲的名义,虚构搞养殖等用途,分别向韩陵信用社贷款10,000元、18,000元、30,000元、30,000元,共计贷款88,000元。 17、2006年1月16日,被告人于文森冒用于某名义,虚构经营服装用途向韩陵信用社贷款10,000元。 18、2006年1月16日,被告人于文森冒用于某乙名义,虚构经营服装用途向韩陵信用社贷款10,000元。 19、2006年10月10日,被告人于文森冒用张某某名义,虚构经营服装用途向韩陵信用社贷款30,000元。 20、2006年10月10日,被告人于文森冒用张某甲名义,虚构搞养殖用途,向韩陵信用社贷款30,000元。 21、2001年7月5日,被告人于文森以其开办的安阳县韩陵乡西于曹日化厂的名义向韩陵信用社贷款50,000元,用于安阳县韩陵乡西于曹日化厂,2006年7月30日换约到李某某名下。 22、2005年11月3日,被告人于文森以其开办的安阳县韩陵乡西于曹日化厂的名义向韩陵信用社贷款30,000元,用于企业购买原材料。 23、2001年7月5日,被告人于文森以其开办的安阳县韩陵乡西于曹日化厂的名义向韩陵信用社贷款50,000元,用于安阳县韩陵乡西于曹日化厂,2006年7月30日换约到张某乙的名下。 24、2001年8月7日,被告人于文森以其开办的安阳县韩陵乡铸造厂的名义向韩陵信用社贷款50,000元,用于安阳县韩陵乡铸造厂,2006年7月30日换约到被告人于文森名下。 25、2001年8月7日,被告人于文森以其开办的安阳县韩陵乡西于曹日化厂的名义向韩陵信用社贷款50,000元,用于安阳县韩陵乡西于曹日化厂,2006年7月30日换约到被告人于文森名下。 26、2000年5月30日,被告人于文森以其开办的安阳县韩陵乡西于曹制笼厂的名义向韩陵信用社贷款44,000元,用于安阳县韩陵乡西于曹制笼厂,2006年11月21日换约到被告人于文森名下。 27、2006年5月28日,被告人于文森向韩陵信用社贷款180,000元,用于其开办的免烧砖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