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00050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海伟,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海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海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4日11时许,在安阳县辛村镇袁太保村烈士陵园西地,刘某某跟刘某甲两家因驾驶拖拉机犁地产生纠纷后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刘某某的外甥被告人李海伟用镰刀将刘某甲打伤。经法医鉴定,刘某甲左侧血气胸致肺萎陷30%属轻伤一级,左侧肩胛骨骨折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以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海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海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4日11时许,在安阳县辛村镇袁太保村东地烈士陵园西墙外地里,安阳县辛村镇南辛村村民刘某某与安阳县辛村镇袁太保村村民刘某甲两家因驾驶拖拉机犁地发生纠纷,后两家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刘某某的外甥被告人李海伟用镰刀将刘某甲打伤。2013年10月15日,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甲左侧肩胛骨骨折、左侧第四肋骨骨折、双下肺挫裂伤、左侧血气胸均为轻伤。2014年9月3日,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补充鉴定,刘某甲左侧血气胸致肺萎陷30%属轻伤一级,左侧肩胛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1、2013年12月15日,被告人李海伟与被害人刘某甲就双方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李海伟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甲经济损失18000元,被害人刘某甲对被告人李海伟表示谅解。2、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李海伟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李海伟供述,2013年9月24日上午,其接到表弟刘某乙的电话说他和其姨夫刘某某在烈士陵园西边的地里被刘某甲的家人打了。其和李某某就一起到袁太保村,其从大舅家拿了一把镰刀,就开车来到了烈士陵园西边的地里,其姨夫刘某某在拖拉机上靠着,嘴里、鼻子里流着血,刘某乙在地上躺着。其问刘某乙是谁打的。刘某乙说是刘某甲打的。其就跑到刘某甲跟前,用镰刀朝他背上刺了一下,其就拉起姨夫去医院了。李某某在现场一下没有动手。2014年8月26日,其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辛村派出所投案自首。 (二)被害人刘某甲陈述,2013年9月24日上午,其和刘某某因犁地的事发生争吵,在吵架过程中双方各打了对方一拳。后刘某某的儿子刘某乙拿了一根铁棍子过来了,他们父子俩就开始打其,被周围的群众拦开了。其就跟儿子刘某丙、兄弟刘某丁打电话,把打架的情况告诉了他们。刘某丙、刘某丁、周某某、张某某赶到了现场,就和刘某某又打了起来,后来双方就不打了。停了一会儿,李太保的李海伟拿着一把镰刀,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一起到了现场,李海伟用镰刀朝其背上刺了下去,其疼的厉害就什么也记不清了。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周某某(被害人刘某甲儿媳)证言证明,2013年9月24日上午11时许,其和刘某丙、张某某、周某甲一起到其村东地烈士陵园西边的地里看见刘某某、刘某乙俩人正缠着其公公刘某甲打,刘某甲的嘴上有血。其四人就与刘某某、刘某乙父子打到了一起,后被周围的群众拦开了。后刘某乙打了个电话,李太保的李某某拿着粪叉,李海伟拿着镰刀来到现场,李海伟跑着用镰刀朝刘某甲的背部刺了一下,镰刀头刺进了刘某甲的背部。李海伟把镰刀抽出来去打其叔叔刘某丁,后双方就打乱了。其看见刘某甲受伤严重,就用衣服裹着他的伤口到了路边。 2、证人刘某丁(被害人刘某甲弟弟)证言证明,2013年9月24日11时30分许,其到现场看见哥哥刘某甲和刘某某在对骂,刘某甲当时身上没伤。后刘某丙、周某乙、张某某也赶到了现场,对方互骂起来。后刘某某打了个电话,一会儿李太保的李海伟拿着一把镰刀,还有一个人拿着一个铁叉跑过来就打,李海伟用镰刀刺到了刘某甲的后背,然后就撵着其打,其用手一迎,镰刀把打到其左手中指上,他还用镰刀打其的头,后来双方就不打了。 3、证人张某某(被害人刘某甲妻子)证言证明,2014年9月24日11时许,其家与刘某某家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其看见李太保的李海伟拿着一把镰刀、李某某拿着一把铁叉赶到了现场。李海伟到现场后问刘某某跟谁打架了,刘某某说跟刘某甲打架了,紧接着李海伟拿着镰刀朝刘某甲的左后肩刺了下去,把镰刀把都弄断了,镰刀头的一半就刺在刘某甲的左后肩部。其赶紧扶住刘某甲,后随手把刺在刘某甲身体里面的镰刀拔出来扔了。 4、证人刘某丙(被害人刘某甲儿子)证言内容与证人张某某证言内容相吻合。 5、证人周某丙(目击证人,双方邻居)证言证明,2014年9月24日11时许,其在本村烈士陵园西边看见刘某某、刘某乙父子在和刘某甲打架,其就去拦架。紧接着刘某甲弟弟刘某丁、妻子张某某、儿子刘某丙及儿媳周某乙也过来了,刘某某家也过来两个年轻人,一人拿着一把镰刀,另一人拿着一把铁叉,双方就乱打在一起,其当时害怕就不敢靠前。后来其看见刘某甲后背受伤流血了,但是没有看见是怎么打的。 5、证人刘某乙(被告人李海伟表弟)证言证明,2013年9月24日中午,其家和刘某甲家都开着各自的拖拉机在地里干活,其父亲刘某某因琐事与刘某甲发生了打架,刘某甲打电话叫人过来。过了一会儿,刘某丁、刘保平、刘某丙、周某某就都过来了,他们过来上前就打,后被周围的人拦开了。其站起来看见其的两个表哥李海伟、李某某跑着过来了,他们和其一起将父亲刘某某弄到车上就去安阳看病了。 6、证人刘某某(被告人李海伟姨夫)证言内容与证人刘某乙的证言内容相吻合。 7、证人张某乙、刘某戊、周某丁(均系双方同村村民)证言内容相同,均证实在安阳县辛村镇袁太保村东地烈士陵园西墙外地里,刘某某家与刘某甲家发生了打架的事实。 (四)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书证明,2013年10月15日,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甲左侧肩胛骨骨折、左侧第四肋骨骨折、双下肺挫裂伤、左侧血气胸均为轻伤。 2、补充鉴定意见书证明,2014年9月3日,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补充鉴定,刘某甲左侧血气胸致肺萎陷30%属轻伤一级,左侧肩胛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五)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 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安阳县辛村镇袁太保村东地烈士陵园西墙外地里。 (六)辨认笔录 证明2013年9月24日,经辨认,证人周某丙辨认出在打架过程中刘某某家过来的两个年轻人中一人是被告人李海伟。 (七)相关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海伟案发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投案证明证实,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李海伟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辛村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3、李海伟前科刑事判决书证明,2009年1月12日,被告人李海伟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罚金合并执行3,000元。 4、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3年9月24日,安阳县公安局辛村派出所民警从案发现场提取镰刀一把,铁叉一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