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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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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杜某、杜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2014)安刑初字第00428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7月2日出生。 辩护人宋福庆,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辩护人张翔宇,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杜某,男,1995年7月3日出生。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6年10月3日出

(2014)安刑初字第00428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7月2日出生。

辩护人宋福庆,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辩护人张翔宇,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杜某,男,1995年7月3日出生。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刑诉(2014)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杜某某、杜某犯盗窃一案,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连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宋福庆、张翔宇,被告人杜某某、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安阳市龙安区马头涧乡杜贺驼村村民杜某甲(另案处理)负责从安阳市龙安区贺驼煤矿将原煤运输到河南省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杜某甲在运输原煤时,为了牟利,雇佣被告人刘某某寻找老濮阳铁厂作为卸煤渣地点,后杜某甲则将一部分粉碎煤渣放置在安阳县水冶镇老濮阳铁厂。刘某某驾驶铲车负责从每辆车上卸原煤11吨,将渣煤搅拌均匀后装车。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3月25日期间,杜某甲指使司机陈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杜某驾驶豫EF5915从货车上调换原煤三次,共计33吨。杜某甲伙同被告人杜某某驾驶豫EF8183从车上调换原煤两次,共计22吨。经安阳县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原煤每吨价值为435元,被告人刘某某盗窃原煤价值为47850元;被告人杜某某盗窃原煤价值为9570元;被告人杜某盗窃原煤价值为14355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鉴定结论,抓获证明、投案证明,以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杜某某、杜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辩护人宋福庆、张翔宇辩护认为:1、对被告人构成犯罪无异议,对罪名有异议。被告人刘某某受雇于杜某甲,按照杜某甲的安排进行工作,犯罪作用较小,属于从犯。2、杜某甲与顺成公司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杜某甲利用履行运输合同的便利,骗取顺成公司原煤,属于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刘某某应按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3、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属于初犯、偶犯,并已全部退赃,应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杜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杜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3月25日期间,安阳市龙安区马头涧乡杜贺驼村村民杜某甲(另案处理)利用从安阳市龙安区贺驼煤矿将原煤运输到河南省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成公司)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方式,雇佣被告人刘某某寻找到老濮阳铁厂作为卸渣煤地点,后被告人杜某甲将粉碎的渣煤放置在安阳县水冶镇老濮阳铁厂内,由被告人刘某某先后10次驾驶铲车从杜某甲的运煤车上卸下原煤110吨,将下余原煤分别加入同等重量的渣煤搅拌均匀后装车运往顺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杜某甲驾驶豫EF8183从车上调换原煤五次,共计55吨;杜某甲指使司机陈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杜某驾驶豫EF5915从货车上调换原煤三次,共计33吨;杜某甲伙同被告人杜某某驾驶豫EF8183从车上调换原煤两次,共计22吨。2014年6月5日,经安阳县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原煤每吨价值为435元。被告人刘某某参与盗窃原煤价值为47850元;被告人杜某参与盗窃原煤价值为14355元;被告人杜某某参与盗窃原煤价值为9570元。

另查明,1、2014年7月10日刘某某被安阳县公安局抓获;2014年7月31日,被告人杜某某、杜某到安阳县公安局铜治派出所投案,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安阳县公安局民警已将三被告人换下的原煤返还给顺成公司。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3月份的一天,杜某甲让其找一个地方卸煤,包括卸煤和翻煤约定每车给其500元。后其通过水冶街的一个叫张某某的男子找到水冶镇老濮阳铁厂的一个院。其承诺卸一车煤给广军200元钱。2014年3月17日,杜某甲就开着车拉着煤过来了,他让其把煤全部卸下,然后留下十几吨左右的原煤拉到厂地一边。再把他拉到铁厂一边的渣煤搅到剩余的原煤上搅匀,后再装到货车上到红罗山华冠铁厂院内一磅房过磅。根据原煤来时的吨数,再装点煤或卸点煤,保证和原来的吨数相同。过磅后他就贴上封条把车开走了。杜某甲一共在这个铁厂卸原煤十次左右。

2、被告人杜某的供述,2014年3月份,其父亲杜某甲让其跟着陈某某开车从贺驼煤矿往顺成公司拉煤,其负责跟车,陈某某负责开车。其和陈某某从马投涧乡贺驼煤矿装上原煤拐到水治镇的一个院内,当时有个开铲车的开着铲车就在院门附近等着,开铲车的司机往下卸煤,然后再把一部分渣煤搅到剩余的煤里,具体他们在干啥其也不清楚,只知道这样能弄煤。掺好煤后他们就把车开到附近一个院里过磅。过完磅后再贴上顺成公司的封条,就把煤拉到顺成公司洗煤厂。其一共帮助父亲参与卸煤三次。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2014年3月份,其哥哥杜某甲让其帮他运煤跟车。他从马投涧乡贺驼煤矿装上原煤,把车开到水治镇一院内,他让其打开拉煤的车门,然后就有开铲车的把一部分原煤给卸到这个院子里,把一部分渣煤往剩余的煤里掺和搅拌均匀,之后再装上车到附近一个院里过磅,多点就去点,少点就再加点。过完磅后其贴上顺成公司的封条,就把煤拉到顺成洗煤厂了。其一共帮其哥哥杜某甲卸煤两次。

(三)证人证言

1、证人牛某某(顺成公司员工)证言,2014年3月25日18时30分许,有一辆豫EF8183的半挂车从贺驼煤矿往其公司拉原煤,经取煤样化验后发现该车的煤灰粉有明显偏离,块状物也很多。其就怀疑这辆车的司机往车内掺渣,后其公司就报警了。根据化验数据,该车煤净重67吨左右,掺渣量应该为10吨左右。

2、证人杜某甲(同案犯)供述证明,2014年3月17日,其雇佣陈某某和儿子杜某、兄弟杜某某跟车。其驾驶豫EF8183从马头涧乡贺驼煤矿装上运往顺成公司的原煤过磅后,磅房内的工作人员便给了其顺成公司的封条,其没有贴在车上。后把煤拉到水冶镇老濮阳铁厂院内全部卸下,让刘某某用铲车铲出11吨左右的原煤,再把11吨左右的渣煤掺到卸下的原煤堆上搅匀,再装上货车,贴上顺成公司的封条,把煤送到顺成公司。至2014年3月25日案发,其驾驶豫EF8183号货车偷卸过六次,驾驶EF5915号货车偷卸过一次。其安排陈某某驾驶豫EF5915号货车偷卸过三次。其偷卸的原煤后都被顺成公司拉走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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