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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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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克铁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2015)灵刑初字第118号 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克铁(曾用名张保平),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0日到河南省巩义市公安局投案,2014年11月21日被寄押于河南省巩义市看守所,2014年11月22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

(2015)灵刑初字第118号

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克铁(曾用名张保平),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0日到河南省巩义市公安局投案,2014年11月21日被寄押于河南省巩义市看守所,2014年11月22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三灵检公诉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克铁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克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克铁驾驶一辆悬挂豫PZ-2568假车牌的解放货车,在灵宝市鑫源物流货运信息服务部使用伪造的虚假手续,以王某的名义与货运部签订运货协议,将给灵宝市润生铝制品加工有限公司运往巩义的铝卷、压块废铝料、铝筒、铝圆片等铝制品拉到巩义后骗走。经评估,被骗货物铝卷、压块废铝料、铝筒、铝圆片等铝制品总价值394930.98元。对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张克铁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尚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价格评估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书证户籍证明、货物运送合同书、发货清单、工商执照、车辆行驶证及驾照、通话记录、案件说明、抓获经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克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被告人张克铁虽然自动投案,但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克铁辩称,其使用假手续拉货有错,但其扣押货物的主要目的是想让厂家给其增加运费,并没有将货物占为己有的想法;且认为自己的行为属投案自首。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克铁驾驶一辆悬挂“豫PZ-2568”假车牌的红色解放货车,在灵宝市鑫源物流货运信息服务部,使用以“王某”名义伪造的驾驶证、行驶证,与货运部签订运货协议,将灵宝市润生铝制品加工有限公司运往巩义的铝卷、压块废铝料、铝筒、铝圆片等铝制品拉到巩义后骗走。经评估,该批货物总价值394930.98元。

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克铁到河南省巩义市河洛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骗货物已全部退还灵宝市润生铝制品加工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出所登记表、破案报告、案件说明,证实了被告人张克铁的年龄、身份及主动投案情况;

2、物证铝卷、压块废铝料、铝筒、铝圆片照片;书证货运合同、“王某”驾驶证、“豫PZ-2568”行驶证、发货清单、营业执照、交警处罚决定书、车辆信息查询记录、登记照片、道路抓拍图像及上下高速路记录、通话记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尚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吕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告人张克铁以“王某”名义签订合同实施诈骗的经过及案发后退赃的情况;

3、价格评估鉴定意见书,证实了被骗货物的价值;

4、被告人张克铁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一致。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克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克铁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克铁虽自动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对被告人张克铁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克铁辩称其没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克铁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波瑞

审 判 员  任晓妮

人民陪审员  师苏秦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新梅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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