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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阮诚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陕刑初字第279号 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诚,男,1976年5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4年1月6日被陕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经陕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陕刑初字第279号

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诚,男,1976年5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4年1月6日被陕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经陕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咏梅,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三陕检公诉刑诉(2014)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诚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向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诚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1月至2013年8月底,被告人阮诚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骨科耗材供应商赵某甲按照供货量20%或23%比例给予回扣款共计752800元,并为赵某甲向三门峡市中医院供应骨科耗材提供便利。

2、2013年1月至2013年8月底,被告人阮诚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骨科耗材供应商高某某按照其供货量的23%比例给予回扣款共计172600元,并为高某某向三门峡市中医院供应骨科耗材提供便利。

3、2013年2月至8月,被告人阮诚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骨科耗材供应商秦某某按照其供货量的23%的比例给予回扣共计29500元,并为秦某某向三门峡市中医院供应骨科耗材提供便利。

综上,被告人阮诚在其担任三门峡市中医院骨五科、骨一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款累计954900元。案发后阮诚上缴廉政账户及向检察机关退赃共计398000元。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交如下证据:被告人阮诚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赵某甲、秦某某、高某某、王某甲、焦某某、张某某、王某乙、董某某、孔某某、朱某某、何某某、倘某某、赵某乙、樊某某、赵某丙、王某丙、葛某某、王某丁、任某某、王某戊、王某已、薛某某、马某某、赵某丁、卢某某证言;书证:被告人户籍及无前科证明、任职文件、购销协议、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账户明细、退赃手续、到案经过等;鉴定意见:司法会计检验报告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阮诚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其收受回扣款的比例和其所在科室用哪家公司器械李某甲有决定权,其在科室主要管理医疗质量和劳动纪律;科室有回扣款每个医生都知道,为了调动医生的工作积极性其将回扣款的5%按医生每月用骨科器械的数量给医生发放,为了科室的效益,增加病人来源将回扣款的5%给了急诊科医生和乡村医生,2011年给120指挥中心的王某已500元,2012年给王某已、王某戊、任某某、赵某戊、马某某每人每月1000元,2013年1月给张某某主任每月5000元,有时科室聚餐、医生参加学术会、住宿、吃饭、车票等花销也从回扣款里出钱,为了下乡联系科室业务,车辆的维护、加油也从回扣款里出钱,其私自占有的回扣款也就5%。

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认为被告人阮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理由:1、被告人阮诚并非医疗器械的采购主体,阮诚并未参与医疗器械的招投标,参与的只是采购环节过后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被告人阮诚收受销售方的回扣比例多少都是李某甲与销售方谈好的,阮诚是被动接受的,而非主动索取,并且使用耗材也是根据病人的病情必须使用的,没有为销售方谋取利益。2、被告人阮诚所在的骨一科并非医院单独设立的行政科室,阮诚的骨一科主任并非国家主管行政部门任命备案,而是市中医院聘用的副主任,阮诚收受的回扣款系所在科室医生开具处方后根据使用骨科耗材的比例收取,属于作为医务人员的医生身份,利用手术过程中开具处方的行为收受的回扣,而非直接采购行为,其行为更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律特征。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收受回扣的数额与事实不符,被告人收受回扣后,将款项分为四份,其中四分之一根据每位科室大夫每月所做的手术使用情况支付给科室大夫,另外四分之一分给急诊科大夫、120指挥中心,其中一部分用于科室业务发展,如外出宣传车辆加油、过路费、吃饭及请客等费用,大部分用于科室的业务发展,并非全部用于个人消费。4、被告人阮诚收受的回扣款都是销售方将自己应得的利润返还给医生,并没有加大患者的负担,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小。5、被告人阮诚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在案发前积极退赃,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6、被告人系国家培养的专业技术性人才,主观恶性不大,回归社会后能够医治患者,救死扶伤,希望法庭能够考虑。

经审理查明:

一、2011年1月至2013年8月底,被告人阮诚利用职务便利,按货款结算数额20%或23%的比例收受医疗器械供应商赵某甲医疗器械销售回扣款,共计75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河南双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证明:河南双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属企业法人,法人代表赵某甲,经营范围是第二类基础外科手术器械6801、矫形外科(骨科)手术器械6810;第三类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6846、电子产品、保健品的销售。

2、三门峡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购销合同复印件及合同品种一览表、中标明细。

证明: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30日三门峡市中医院和河南双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一年采购周期购销合同,并对合同品种的数量、价格、型号进行约定。

3、证人赵某甲证言。

证明:赵某甲从2011年1月开始借安阳博宇公司的名字往三门峡市中医院供应骨科耗材,2011年10月,自己注册了河南双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后,使用双宇公司给三门峡市中医院供应骨科耗材。2011年1月与三门峡市中医院签订转配送购销合同,准备供应骨科耗材期间李某甲问赵某甲能给他多少个点的回扣,赵某甲说不知道三门峡的规矩,李某甲说让赵某甲给一、三、五病区供货,供货给40个点回扣,其中按总供货量给他20个点,给一、三、五病区主任回扣按各病区供货量给各病区主任20个点,赵某甲为了让李某甲、病区主任选择他的产品就同意了。价格出来后赵某甲看价格有点低就找李某甲说价格太低再往高调调,李某甲说价格是发改委定的调不了,后经协商,李某甲说先不给一病区、三病区回扣,先给五病区阮诚20个点回扣,2011年1月开始陆续给一、三、五病区供货,按20个点给阮诚回扣,到2012年11月或12月时五个病区变成四个病区,阮诚当了一病区主任,还是按20个点给阮诚回扣,到2013年春节前,大概是1月份李某甲说病区主任要给医生发补助,让赵某甲从李某甲的回扣点里拿出3个点给阮诚和郭某某主任。从2013年4月开始,赵某甲给阮诚的回扣按23个点,回扣一直给到2013年8月,9月初给的是8月的回扣,10月份听说郭某某被抓了就再没有给他们回扣,回扣款基本上是一个月给一次,资金紧张时也有二、三个月结算一次的,都是在医生办公室没有其他人时给阮诚的现金。根据2011年1月至2013年8月安阳博宇公司、河南双宇公司给三门峡市中医院销售单,2011年1月至2012年11月按20%给阮诚骨五病区的回扣款是356050元,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按20%给阮诚骨一病区的回扣款是158250元,2013年4月至8月按23%给阮诚骨一病区回扣款是238500元,共计回扣款752800元。

4、证人赵某戊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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