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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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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兵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2015)安刑初字第00090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兵,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兵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

(2015)安刑初字第00090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兵,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兵故意伤害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4日23时许,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安阳县水冶镇步行街北头唐朝会KTV唱歌时遇见张某某以前的朋友朱某某,双方发生争吵,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将朱某某殴打。后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离开唐朝会KTV,被告人贾兵伙同高某某、朱某某等人在唐朝会KTV门口追上张某某等四人讨要说法时,双方再次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贾兵持棒球棍将张某某的左臂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左尺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物证照片,以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贾兵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贾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4日23时许,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安阳县水冶镇步行街北头唐朝会KTV唱歌时遇见张某某以前的朋友朱某某,双方发生争吵,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对朱某某进行殴打后离开唐朝会KTV。被告人贾兵伙同高某某、朱某某等人在唐朝会KTV门口追上张某某等人讨要说法时,双方再次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贾兵持棒球棍将张某某的左臂打伤。2013年12月28日,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左尺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2015年1月6日补充鉴定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1、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贾兵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贾兵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80,000元,被害人张某某对被告人贾兵表示谅解。2、2014年12月20日,被告人贾兵通过其父亲韩某某向安阳县公安局水冶派出所表示要投案,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贾兵被安阳县公安局水冶派出所从新疆乌鲁木齐边防检查站带回,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贾兵供述,2013年12月24日23时左右,其在唐朝会所吧台工作时,听说KTV的一个女服务员挨打了,其就带着高某某等人到唐朝会KTV外边找那些打女服务员的人,当时看到有三男一女在KTV大门南边的路上站着,其就问他们是咋回事。他们中一个叫孙某的人上来就推了其一把,把其推倒在地。其就回到KTV的杂物间拿了一根棒球棍,出去朝在地上躺着的张某某身上打了几下,后就被人拦开了。后来听说对方报了警,其就主动到派出所投案了。

(二)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3年12月24日23时,其和王某某、孙某等人在水冶镇唐朝会KTV唱歌离开时,在大厅遇到了以前的朋友在唐朝会KTV当服务员的朱某某,她见到其和王某某在一起可能心里有点不舒服,就拉住其说话,王某某见她拉其就跟她吵了起来,朱某某说“我吃剩下的你就吃吧。”然后就走了。后朱某某和王某某发生争吵并打了起来,其和孙某也帮忙打了朱某某几下,被人拦开了。其刚走到KTV门口,朱某某带着KTV的工作人员出来啥也不说就与其和孙某、王某某、王鹏飞打了起来,其中一个年轻人拿了一个棒球棍朝其身上乱打,他们打了一两分钟后就停手了。后来其感觉左胳膊疼,就到安阳县第三人民医院住了院。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高某某(唐朝会所服务员)证言证明,2013年12月24日23时许,其在唐朝会娱乐会所看见楼道里有三个男的和一个女的对服务员朱某某拳打脚踢,其就跑到前台找人。后其和贾兵、朱某某等人追到会所外边找他们,正说着,朱某某和那个女的就先互相拽着打了起来,双方其他的人也打了起来。后来贾兵跑回会所拿了一根木棒照着对方一个男子身上就打了几下,后来就被人拦开了。

2、证人朱某某(唐朝会所服务员)证言证明,2013年12月24日23时许,其在唐朝会KTV里上班,遇见以前认识的张某某,其和他说话时,跟他一起的一个女子就很生气的过来拽他的衣服领子把他拽走了,还问其和她是什么关系。其就说了一句:“我吃剩下的你吃吧”,然后其就回了包间。后来那个女子和三四个男子到其包间把其拽到门口一起打其,其就在那哭。后韩某带着高某某等人找到了其,其领着他们到KTV外边找到了张某某等人。其跟那个女子吵着吵着就又打到了一起,韩某等人也跟张某某等人打了起来,后就被人拦开了。

3、证人王某某(水冶步行街8号会所员工)证言证明,2013年12月24日23时许,其和孙某、张某某、王某甲一起在唐朝会KTV唱歌,唱完歌后在大厅里碰见朱某某。她拽其男朋友张某某,并且说了句:“我玩剩下的你玩吧”,还骂了其一句。其气不过就打她了,后来她又带着KTV的人出来打了其。其看见对方三四个男子围着张某某乱打,把张某某推倒在地上用脚踢他,用手打他,张某某就用胳膊护头,对方一个男服务生过来拿着一根木棒朝他左胳膊上打了几下,后来就被拦开了。

4、证人王某甲(洪河屯乡上四庄村村民)证言证明,2013年12月24日23时许,其和孙某、张某某、王某某在唐朝会娱乐会所结账后准备走时,该会所一女工作人员和朱某某发生吵架,后王某某和孙某、张某某朝那个女子身上乱跺,并把那个女子跺倒在地上,那个女子也朝朱某某身上乱打,后来就不打了。王某某和孙某、张某某就先出去了会所。后其出去会所看见有几个人正在打孙某和张某某,其中一个男子还拿着木棒朝张某某打了过去,张某某用胳膊挡了一下。其跑到跟前时,张某某、孙某就都被打趴在了地上,后就被人拦开了。

5、证人田某某(许家沟乡北庄村村民)证言证明,2013年12月24日23时许,其在水冶唐朝会KTV唱歌时听到乱糟糟的,在KTV大门外看到KTV的几个服务生跟另外几个人说话,刚说没几句就打了起来,双方在那拳打脚踢的,好像还有几个女子在那扯拽。

(四)鉴定意见

证实2013年12月28日,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左尺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级,2015年1月6日补充鉴定为轻伤一级。

(五)相关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被告人贾兵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2月12日,经辨认,被害人张某某、证人王某某辨认出用棒球棒打伤被害人张某某的是被告人贾兵。

3、前科刑事判决书证明,2010年1月20日,被告人贾兵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3年12月25日,被告人贾兵因殴打他人,被安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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