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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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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志海、刘某某甲、赵某某、刘某某乙、苌某某、康某某开设赌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2015)安刑初字第00055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志海,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人刘某某甲,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内黄县。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内黄县。 被告人刘某某乙,男,1976

(2015)安刑初字第00055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志海,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人刘某某甲,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内黄县。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内黄县。

被告人刘某某乙,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人苌某某,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内黄县。

被告人康某某,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刑诉字(2014)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志海、刘某某甲赵某某刘某某乙、苌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志海、刘某某甲、赵某某、刘某某乙、苌某某、康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份,被告人裴志海、刘某某甲、赵某某、刘某某乙、苌某某合伙入股在安阳县永和乡“金博洗浴中心”一楼西头南侧的房间内开设赌场,赌场采用推牌九方式供人赌博。在赌场开设期间,每一局按1000元抽100元的比例从中抽头渔利,共非法获利4万余元。裴志海、刘某某甲、赵某某、刘某某乙、苌某某5人分得5000元至10000元不等现金。期间被告人康某某在该赌场发放高利贷供参赌人员赌博使用。2014年7月24日19时30分许,被安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查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14余人,并扣押赌资257771元,赌具牌1副。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裴志海、刘某某甲、赵某某、刘某某乙、苌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康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裴志海、刘某某甲、赵某某、刘某某乙、苌某某、康某某均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裴志海、刘某某甲、赵某某、刘某某乙四人合伙在安阳县永和乡“金博洗浴中心”一楼西头南侧的房间内开设赌场,赌场采用推牌九的方式供人赌博,每天下午5时左右开始至晚上10时左右结束。被告人裴志海、刘某某甲、赵某某、刘某某乙采取每局按每1000元抽100元的比例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刘某某甲占赌场盈利的50%,被告人裴志海、赵某某、刘某某乙三人占赌场盈利的50%。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苌某某入股加入该赌场,赌场盈利分配比例为刘某某甲占三分之一,裴志海、赵某某、刘某某乙三人占三分之一,苌某某占三分之一。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裴志海、刘某某甲、赵某某、刘某某乙、苌某某共非法获利42900余元,其中裴志海分得5300元、刘某某甲分得15900元、赵某某分得5300元、刘某某乙分得5300元、苌某某分得11100元。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康某某在该赌场以每5000元100元利息的形式放高利贷供参赌人员赌博使用,非法获利100元。2014年7月24日19时30分许,安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将该赌场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裴志海、赵某某、刘某某乙、康某某及其他参赌人员14人,并扣押赌资257771元,赌具牌1副。

另查明,2014年8月18日和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甲、苌某某分别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裴志海供述:2014年7月18日左右,刘某某乙、赵某某找到其说想在永和开个赌场,其就在永和金博洗浴中心包了一楼西头的两个房间,随后刘某某甲也加入了。7月20日晚上开始推牌九,一直到7月24日夜里被查获,总共开了5天。7月20日、21日晚上都是两股,其和刘某某乙、赵某某三个人算一股,刘某某甲一个人一股,从7月22日晚上到被查获一直是三股,其和刘某某乙、赵某某三个人算一股,刘某某甲一股,苌某某一股。赌场盈利就是分抽水的钱,庄家按1000元抽100元的比例往水箱里放钱,扣除开支后,剩余的钱由股东分。7月20日晚上其和刘某某乙、赵某某每人分了1600元,刘某某甲分了有四、五千元,7月21日晚上没有分钱,7月22日晚上其和刘某某乙、赵某某每人分了2000元,刘某某甲、苌某某每人分别分了6000元左右,7月23日晚上其和刘某某乙、赵某某每人分了2200元,刘某某甲、苌某某每人分别分了6600元左右,分钱是按股平均分。吕村的康某某在赌场放高利贷,在赌场一般叫“放冲”,康某某是放5000元抽100元的规矩。在赌场开到第三天的时候其和刘某某乙、赵某某输了钱,刘某某乙贷了康某某5000元钱,还钱时刘某某乙除了5000元本钱又给了康某某100元利息。

2、被告人刘某某甲供述:其来投案。2014年7月份的一天,刘某某乙给其打电话说成个推牌九的牌场,后来赵某某也叫其去,其就同意了。7月20日,刘某某乙打电话让其到永和乡“金博洗浴中心”,牌场在洗浴中心里。当天下午5点多,其和邢某一起到该洗浴中心,和刘某某乙、赵某某见了面,还有一个叫裴志海的,为了让其放心,他们让其找信任的人收“水钱”。赌场一般下午6点开始,第一天9点左右就结束了,后来几天都是10点左右结束。第一天是其和裴志海两股,共“打水”10000多元,除去开支其和裴志海每人分了4100元。第二天没有分钱。第三天苌某某加了一股,当天“打水”20000元左右,其和裴志海、苌某某每人分了5500元钱。第四天还是三股,共打水20000元左右,每人分了5600元左右。第五天其玩了一会儿就走了,后来听说赌场被公安局查了。赌场“抽水”是由当庄的负责推牌九,赢了、输了都是抽的庄家的钱,按照输赢钱的百分之十抽钱,抽的钱都放进桌子上的牌九盒里。开赌场的前四天共“抽水”48000元左右,其分了15200元左右,都在牌场输了。

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014年7月19日左右,刘某某乙打电话说想开一个牌场,让其到赌场里入股。后来其和刘某某乙、裴志海一起见了面,决定在永和“金博洗浴中心”一楼西头走廊南侧的房间内设一个牌场,最后是刘某某甲一股,苌某某一股,其和裴志海、刘某某乙三个人算一股。赌场刚开始时其兑了两天的股,总共兑了大约10000元左右,后来都输了,之后几天其就只领工资不兑股金了。赌场从开始到被查共4、5天,每天下午5点左右开始,夜里9点左右关门。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最少每次下100元钱,最多时可一次下到5、6千元钱,每天参与赌博有一二十个人。2014年7月24日下午裴志海正当庄推着牌九,民警就进去了。每天赌场都能抽一、二万元的水钱,赌场里谁当庄家,按1000元钱抽100元钱的比例抽水钱,也就是“打水”,盈利就是靠抽水钱。赌场开业到现在其只分了1500元钱,都输了。康某某在赌场内放高利贷,在赌场都叫“放冲”,康某某每放5000元钱,抽100元钱。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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