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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海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2014)安刑初字第00358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海平,男,1965年3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 辩护人于合金,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海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8

(2014)安刑初字第00358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海平,男,1965年3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

辩护人于合金,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海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龙海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海平及其辩护人于合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底以来,被告人许海平以房地产工程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在安阳市平原路等地方以高息为诱饵向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许海平将非法吸收来的资金主要用于九鼎理想城、上城公馆、汤阴育栋中学、汤阴韩庄社区及奥苑小区等工程项目和偿还高额利息、本金。根据受害群众申报核实,经河南同心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被告人许海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涉及56人,票面金额55992000元,虚开票面金额5180000元,实际非法吸收存款50812000元,支付群众利息及本金24147770元,实物顶账1735000元,目前尚欠群众集资款24933230元。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许海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海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许海平犯罪手段简单、情节一般;2、被告人许海平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被告人许海平在以河南省福泰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福泰公司)等公司名义承建安阳市九鼎理想城、上城公馆、汤阴育栋中学、汤阴韩庄新社区及安阳市奥苑小区等工程项目期间,以房地产工程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在安阳市平原路等地以高息为诱饵向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根据群众申报审核,被告人许海平承诺以月息2分至7分不等面向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票面金额55992000元,涉及56人,实际吸收存款50812000元,期间偿还集资群众本金7991000元,支付集资群众利息16152770元,实物顶账折价1735000元,尚欠群众集资金额为24933230元。被告人许海平将非法吸收资金主要分别用于偿还利息、部分本金和承建的安阳市九鼎理想城、上城公馆、汤阴育栋中学、汤阴韩庄新社区及安阳市奥苑小区等工程项目支出。

另查明,被告人许海平在安阳市上城公馆建筑工地一批建筑施工材料被拍卖得款135900元,一批办公用品被处置得款1万元。被告人许海平借李某某25万元,以一处价值48万元的九鼎理想城房产顶给李某某,李某某补交房款差价23万元;被告人许海平以一处38万元的九鼎理想城的房产顶给袁某某和袁某甲,袁某甲补交房款差价10万元,均存入安阳新区处置许海平非法集资案件工作组账号,处置款共计4759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许海平供述

2009年至2011年间,其通过福泰公司和智远房地产等公司承包安阳市九鼎理想城、上城公馆、育栋中学、“奥苑”小区等工程。在承包建筑工程的时候,开发商让承包方垫资,因为缺少资金,其想从社会上吸收部分资金,就先给一些熟人说找点钱垫资搞工程,其先从一些熟人处找了部分钱,按2-7分的月息按时支付利息。放钱的人看其承包的工程都在施工,其高息吸收资金的消息传开,就有人主动找其存钱,只要工程上缺钱,谁来存钱都可以。由于其还要负责工地上的具体事情,其就让人直接到会计许某某那里办理存钱手续。2009年至2011年9月,收取社会上的资金总数在4000万左右。存款的约60人,里面有几个大户,其给他们的利息高。其承包有工地并且工地都在施工中这个情况都向他们宣传过,他们就觉得存钱给其保险,吸收存款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因开发商未给其及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其无力向集资群众支付高额利息和本金。

融资的钱主要用于支付集资户的利息、购买建筑设备及材料等包工建设费用。其中用于支付利息大约有两三千万。通过福泰建设公司,2010年在安阳市东区“上城公馆”项目承建10号楼以及楼下三层的地下车库,大约在该项目上用了1000万左右,10号楼预计建设28层,到2012年春天其因为没钱了只盖到14层左右。该项目除去开发商先期拨付给其的400万左右工程款,还下欠其工程款600万左右,这笔款项应该是福泰公司向开发商要来后给其,其在福泰公司还交有人工工资保证金和工程风险金大约五六十万没有退还。这个工程其还欠钢筋、木材供应商100多万左右。工地上还有一个型号315塔吊和钢管、竹架板等新买时价值大概五六十万的建筑工具。上城公馆10号楼项目中,保证金88万元是方州公司给了福泰公司,福泰公司没有给其。方州公司所付的860万工程款中,给了福泰公司212万元,其余都是对其,有其的签条,有会计许某某的签条,对其中318万元的签条有意见,其没有领过这笔钱。

2010年,其通过福泰公司在安阳市平原路南段“九鼎理想城”项目承建2、3、4、5号楼共四栋楼,大约在该项目上用了2000万左右。四栋楼都是预建18层楼,其中2、5号楼主体完成了,3、4号楼盖到了6层。该项目开发商先期拨付给其1200万左右工程款,还下欠工程款800万左右,这笔款项应该是福泰公司向开发商要来后给其,其在福泰公司还交有人工工资保证金和工程风险金大约一百五十万左右没有退还。这个工程还欠钢筋、水泥供应商200多万左右,欠工人工资三四十万左右。工地上还有一个型号40、一个型号50的塔吊(价值约60万)和施工电梯两个(价值约60万)、整套型号750的水泥搅拌机(价值约10万)、混泥土输送泵(价值约20万)、钢管、竹架板、三个水泥小搅拌机等总价值大概200万左右的建筑工具。其跑之前,因为欠安阳市聂村刘某某及他亲戚朋友共300万左右本金和100万左右利息,2012春天,在安阳市安钢附近,其和刘某某、福泰公司达成协议,由刘某某接手其在该项目的活儿,债权债务都归刘某某,工地设备让刘某某使用,欠刘某某等人的400万左右钱由刘某某负责偿还。“九鼎理想城”项目开发商“九鼎置业”欠其工程款13万左右顶账顶给其“九鼎理想城”2号楼四套房子,两套写的是其名字,两套写的是郝某某的名字,其顶给集资户张某乙两套、许某丙的亲戚一套、李平只的本家兄弟一套。九鼎理想城项目中,对福泰公司提供的账目都没有意见,这些工程款签条有其的签条,有三弟许某丁的签条,许某丁领取后给了其用于工程建设上了,这些签条共金额1157万余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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