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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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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捞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2015)沁刑初字第00065号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捞莫,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于博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1994年因犯强奸罪、盗窃罪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7年5月9日刑满释放;2006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博爱县

(2015)沁刑初字第00065号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捞莫,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于博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1994年因犯强奸罪、盗窃罪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7年5月9日刑满释放;2006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7月6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8月22日刑满释放;2009年3月27日至2010年6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博爱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014年9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强制戒毒;2015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3月10日至今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公诉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捞莫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保清、代理检察员卫亚旗、被告人王捞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1日,李某某和吴某某(均已判刑)预谋后,骑摩托车窜至沁阳市,将娄某某停放在景区的黑色“新大洲”牌摩托车一辆、白色“蜻蜓”牌手机一部、黑黄色“波导”牌手机一部,白色“三星”牌9220型直板触屏手机一部、黑灰色“小米”牌青春版手机一部盗走。被告人王捞莫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400元的价格将李某某、吴某某盗窃的黑色“新大洲”牌摩托车收购。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64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归案后,被告人王捞莫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王捞莫1994年因犯强奸罪、盗窃罪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7年5月9日刑满释放;2006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7月6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8月22日刑满释放;2009年3月27日至2010年6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博爱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014年9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强制戒毒;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5)山刑初字第00023号判决书,判处被告人王捞莫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捞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发还物品清单、被盗摩托车信息、准予解回罪犯的函、刑事判决书、沁阳市公安局刑侦三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证人娄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的证言以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捞莫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捞莫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本案系漏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捞莫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捞莫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捞莫多次因实施犯罪被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继续犯罪,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应酌情从重处罚。量刑时对本案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捞莫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2015)山刑初字第00023号判决书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9日至2016年1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王慎锋

审 判 员  秦磊磊

人民陪审员  朱伟锋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军磊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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