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管刑初字第12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民,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3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5日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3日被本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生,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3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5日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3日被本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现,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5日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3日被本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炉,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3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5日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3日被本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郝某科,男,1964年2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3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5日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3日被本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凯,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占(曾用名李曾用),男,1975年3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3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5日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3日被本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航检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民、李某生、李某现、高某炉、郝某科、李某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翟晓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民、李某生、李某现、高某炉、被告人郝某科及其辩护人王凯、被告人李某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李某民怀疑被害人李某柱在之前赌博时“诈赌”,经与被告人李某生、李某现、高某炉、郝某科、李某占等人共同预谋后,于3月24日21时以打牌为名将李某柱、李某春二人约至位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郑州航空港区)三官庙办事处后李村的李某民家中,用钢管对李某柱和李某春进行恐吓,高某炉用钢管击打李某春后背,并让李某柱退还之前所赢赌金15万元,李某柱当场交出7500元现金。3月25日6时许,被害人李某柱、李某春在李某柱爱人冯某香报案后被公安机关解救。 被告人李某民、李某生、高某炉、郝某科、李某占于2014年3月30日主动到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投案,被告人李某现于2014年11月10日在郑州航空港区三官庙办事处冯堂卫生院被民警抓获。李某生于2014年12月25日退还给李某柱人民币6000元,获得其谅解。李某民于2015年3月1日退还给李某柱人民币15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某民、高某炉、李某占、李某生、郝某科、李某现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柱、李某春的陈述;证人冯某香的证言;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指认照片;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李某民、高某炉、李某占、李某生、郝某科、李某现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民、高某炉、李某占、李某生、郝某科、李某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李某生、李某现、李某占当庭提交谅解书,证明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郝某科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郝某科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李某民怀疑被害人李某柱在之前赌博时“诈赌”,经与被告人李某生、李某现、高某炉、郝某科、李某占等人共同预谋后,于当日21时许以打牌为名将李某柱、李某春二人约至位于郑州航空港区三官庙办事处后李村的李某民家中,用钢管对李某柱和李某春进行恐吓,高某炉用钢管击打李某春后背,并让李某柱退还之前所赢赌金15万元,李某柱当场交出7500元现金。次日6时许,被害人李某柱、李某春在李某柱爱人冯某香报案后被公安机关解救。 被告人李某民、李某生、高某炉、郝某科、李某占于2014年3月30日主动到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投案,被告人李某现于2014年11月10日在航空港区三官庙办事处冯堂卫生院被公安民警抓获。李某生于2014年12月25日退还给李某柱人民币6000元,获得其谅解。李某民于2015年3月1日退还给李某柱人民币15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现、李某占已取得被害人李某柱的谅解;被告人李某生、李某占已取得被害人李某春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民、高某炉、李某占、李某生、郝某科、李某现的供述,六被告人对实施非法拘禁的时间、地点、过程等相关情况均有供述,六被告人供述的事实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可相互印证; 2、被害人李某柱、李某春的陈述,证明了2014年3月24日李某民打电话约其到李某民的住处,李某住与李某民因赌博麻将动手脚的问题发生争执,后李某民、李某生、高某炉等人限制其二人人身自由,并索要15万元的情况; 3、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了公安机关受理报案人冯某香报案以及六被告人到案的情况; 4、辨认笔录,证实了在公安机关的组织下辨认人李某春、李某柱分别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李某现、李某生、郝某科、李某占、高某炉、李某民就是2014年3月24日限制二人身自由的男子;辨认人冯某香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郝某科就是限制其丈夫李某柱人身自由的男子; 5、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证实了六被告人属应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被告人李某民、李某生、李某现、郝某科、李某占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 6、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证实了被告人李某民、李某生退还被害人全部赃款,李某现、李某占、李某生取得谅解的情况; 7、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指认作案工具和赃物照片、工作记录等证据附卷,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致,佐证了案件事实; 8、谅解书、收条,证实了被告人李某生、李某现、李某占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开庭出示、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民、李某生、李某现、高某炉、郝某科、李某占共同预谋,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