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管刑初字第12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4年8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兰州铁路公安局兰州公安处看守所临时羁押,2014年8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常辉,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4月11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8月16日被江山市看守所临时羁押,2014年8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石琨,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航检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汪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翟晓琳、周冰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某及其辩护人常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石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份,鸿富锦公司C02-1F车间产线测试组组长吕志洋(在逃)在与被告人C02-1F车间维修部全技员王某某、纪xx(另案处理),被告人C02-1F车间测试组全技员汪某某、李xx(另案处理)、李xx(另案处理)预谋侵占公司iPhone5S手机屏幕(以下简称CG),由汪某某、李xx、李xx在卫生间将旧CG交给纪xx及王某某,该二人利用其在维修部负责退料的工作便利在车间以旧CG换取新CG,在卫生间将更换后的新CG交给李xx、汪某某、李xx,由该三人带出后交给吕志洋。2014年3、4月份王某某先后多次参与共侵占公司93块CG,分得赃款2500元;汪某某先后多次参与共侵占公司87块CG,分得赃款1450元。 2014年4月17日晚,吕志洋与纪xx、汪某某、李xx、李xx再次预谋,采取先将新CG从维修车间带出,而后再用从厂区外带入的旧CG补充回车间的方法侵占公司iPhone5SCG,后纪xx从车间料库内带出30块新CG交给李xx和汪某某,由他们交给吕志洋。当晚23时30分许,吕志洋骑摩托车通过鸿富锦公司F区大门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并从摩托车上查获72块CG。纪xx知道后,担心车间盘点货物时被发现,找到李xx想要回当天的CG,李xx、李xx、汪某某三人将未交给吕志洋的9块CG交给纪xx,由纪xx将其放回车间。18日凌晨,纪xx又找到C02-1F维修部线长范大伟(在逃),由其安排汪某某从郑州市区带回21块旧CG交给王某某,由王某某将该21块旧CG放回车间维修部料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显示,iPhone5SCG单价为30.75美元,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为6.1531,折合人民币单价为189.21元。王某某参与更换手机CG价值 17596.53元,汪某某参与更换手机CG价值16461.27元。 2014年8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D5692次列车上被杭州铁路公安处江山站派出所民警抓获;2014年8月12日,被告人汪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西北电子商贸城万国网络俱乐部三号楼被兰州铁路公安局兰州公安处乘警支队民警抓获,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王某某、汪某某的供述;同案犯纪xx、李xx、李xx的供述;证人闫xx、赵xx、冯xx、李xx、董xx、赵xx、冯xx的证言;书证、物证;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某、汪某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各自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中汪某某侵占30块iPhone5SCG属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汪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汪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法庭对汪某某能够从轻处罚。辩护人当庭提交汪某某家庭困难的证明。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王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法庭对王某某能够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鸿富锦公司C02-1F车间产线测试组组长吕志洋(在逃)在与被告人C02-1F车间测试组全技员汪某某、被告人C02-1F车间维修部全技员王某某、纪xx(已判决),李xx(另案处理)、李xx(另案处理)预谋侵占公司iPhone5SCG,由汪某某、李xx、李xx在卫生间将旧CG交给纪xx及王某某,该二人利用其在维修部负责退料的工作便利在车间以旧CG换取新CG,在卫生间将更换后的新CG交给李xx、汪某某、李xx,由该三人带出后交给吕志洋。2014年3、4月份汪某某先后多次参与共侵占公司87块CG,分得赃款人民币1450元。王某某先后多次参与共侵占公司93块CG,分得赃款人民币2500元; 2014年4月17日晚,吕志洋与纪xx、被告人汪某某、李xx、李xx再次预谋,采取先将新CG从维修车间带出,而后再用从厂区外带入的旧CG补充回车间的方法侵占公司iPhone5SCG,后纪xx从车间料库内带出30块新CG交给李xx和汪某某,由他们交给吕志洋。当晚23时30分许,吕志洋骑摩托车通过鸿富锦公司F区大门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并从摩托车上查获72块CG。纪xx知道后,担心车间盘点货物时被发现,找到李xx想要回当天的CG,李xx、李xx、汪某某三人将未交给吕志洋的9块CG交给纪xx,由纪xx将其放回车间。18日凌晨,纪xx又找到C02-1F维修部线长范大伟(在逃),由其安排汪某某从郑州市区带回21块旧CG交给被告人王某某,由王某某将该21块旧CG放回车间维修部料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显示,iPhone5SCG单价为30.75美元,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为6.1531,折合人民币单价为189.21元。汪某某参与更换手机CG价值人民币22137.57元,王某某参与更换手机CG价值人民币17596.53元。 2014年8月12日,被告人汪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西北电子商贸城万国网络俱乐部三号楼被兰州铁路公安局兰州公安处乘警支队民警抓获;2014年8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D5692次列车上被杭州铁路公安处江山站派出所民警抓获,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被告人汪某某在侦查阶段对上述指控事实均有供述,在开庭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对上述指控事实均有供述,在开庭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 2、同案犯纪xx的供述,证明2014年3、4月份,吕志洋指使其利用管理物料的职务便利,将其管理的iPhone5SCG带出维修部,在车间卫生间与李xx、李xx、被告人汪某某所带的旧CG进行调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