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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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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王某拐卖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登少刑初字第1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曾因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于2006年7月31日被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于2014年9月1日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登少刑初字第1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曾因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于2006年7月31日被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于2014年9月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4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建新,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女。因涉嫌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于2014年9月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4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刘占营,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拐卖儿童罪,被告人王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国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建新、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刘占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05年10月某日,被告人郭某某明知同案人潘某某(另案处理)贩卖儿童,仍介绍被告人王某以6500元的价格在郑州市火车站从潘某某手中购买一名女婴,该女婴由被告人王某某抚养至今。

2、2010年11月某日,被告人王某应李某某、郝某某夫妇请托,为其介绍购买儿童用于抚养,被告人王某又找到被告人郭某某让其介绍购买儿童,被告人郭某某明知同案人潘某某贩卖儿童,仍介绍李某某、郝某某夫妇在登封市客运总站以18000元人民币从潘某某手中购买一名女婴,该女婴由李某某、郝某某夫妇抚养。被告人郭某某从中获利1000元。

3、2011年3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某应马某某(另案处理)请托,为刘某某、李某某夫妇购买儿童用于抚养,被告人王某某又找到被告人郭某某让其介绍购买儿童,被告人郭某某明知同案人潘某某贩卖儿童,仍介绍刘某某、李某某夫妇在登封市第二人民医院附近以34000元价格从潘某某手中购买一名女婴,该女婴现由刘某某、李某某夫妇抚养。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各获利2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及同案人马某某供述;证人刘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郝某某等证言;辨认笔录;有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王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王建新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辨认笔录有异议,同案人潘某某并未到案,无法确认被告人郭某某的辨认是否真实。二、被告人郭某某不构成拐卖儿童罪,其行为应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本案中,郭某某在三起犯罪事实中均是应买方请求,帮助买方联系卖家购买女婴,其主观目的是帮助买家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应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三、被告人郭某某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其在三起犯罪事实中均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2、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3、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明显。综上,应对被告人郭某某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刘占营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公诉机关出示的到案证明材料有异议,被告人王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郭某某;二、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无异议,但其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起诉书中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其因无法生育而收买一女孩用于抚养,视为亲生女儿对待,且当庭表示绝不影响被拐卖儿童解救工作,依法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2、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两次都是在收养人再三请求下,实施了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应当从轻处罚;3、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能综合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05年10月,被告人郭某某应被告人王某某请托为其介绍购买儿童用于抚养。经被告人郭某某联系介绍,2005年10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某以6500元从潘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一名女婴,该女婴由被告人王某某抚养至今;

2、2010年11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某应李某某、郝某某夫妇请托,为其介绍购买儿童用于抚养,被告人王某某找到被告人郭某某让其帮助介绍。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潘某某贩卖儿童,仍介绍李某某、郝某某夫妇在登封市客运总站以18000元从潘某某手中购买一名女婴,该女婴由李某某、郝某某夫妇抚养至今。被告人郭某某从中获利1000元;

3、2011年3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某应马某某(另案处理)请托,为刘某某、李某某夫妇购买儿童用于抚养,被告人王某某又找到被告人郭某某让其帮助介绍。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潘某某贩卖儿童,仍介绍刘某某、李某某夫妇在登封市第二人民医院附近以34000元价格从潘某某手中购买一名女婴,该女婴由刘某某、李某某夫妇抚养至今。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各获利2000元。

另,被告人王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2000元。被告人郭某某因2005年2月、12月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于2006年7月31日被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实大概2006年(具体日期记不清楚)王某某让其帮忙花钱找个小女孩抚养,其托人联系后,在郑州火车站王某某以6500元从潘某某手中购买一名女婴。2010年,王某某又请求其帮她同村的一家人收买女婴用于抚养。通过其介绍,在登封市客运总站以18000元的价格从潘某某手里购买一名女婴。潘某某付给其1000元。之后王某某再次请求其帮人收买女婴用于抚养,后通过其介绍,在登封市第二人民医院附近买家以34000元的价格从潘某某手里购买一女婴。后潘某某付给其4000元,其将其中2000元给了被告人王某某;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自己婚后生育一男孩,后因患妇科病无法生育,想收养一名女孩,听说郭某某儿子自杀后又收养一名男婴,遂找郭某某帮忙。2005年10月份一天,其与郭某某在郑州火车站以6500元从一名中年妇女手中收买一名女婴抚养至今。2010年,同村的李某某、郝某某夫妇多次找其帮忙收养女孩,其让郭某某帮忙。后经郭某某联系介绍,在登封市区从一个中年妇女手中收买一名女婴,具体多少钱记不清了。2011年马某某找其帮忙收养女孩,自己仍让郭某某帮忙介绍。农历二月份的一天,在登封市第二人民医院附近马某某以34000元价格从一中年妇女手中收买一名女婴,后郭某某付给其现金2000元。与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可相互印证;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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