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登刑初字第42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三贵,男。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有富,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鲍某某,男。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刚,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4)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三贵、鲍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侯国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三贵及其辩护人赵有富、被告人鲍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王三贵在担任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告成煤矿综采队队长期间,与担任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告成煤矿综采队副队长的被告人鲍某某预谋,共同利用二人为综采队工人造工资和确定工资系数的职务便利,采用虚造奖金、提高工资系数的方法,为告成煤矿综采队部分职工多造工资后再部分要回,骗取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告成煤矿现金74089元,据为己有。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王三贵、鲍某某的供述;证人贾某某、于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及有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三贵、鲍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王三贵、鲍某某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三贵及其辩护人辩解、辩护称,被告人王三贵多造工资、奖金的目的是用于综采队的日常开支;多造的工资大部分未收回,留在工人手中用于纳税,收回部分主要用于综采队过节发放福利、购买办公用品、机器设备配件、看望伤病职工、偿还综采队原欠办公经费等支出,王三贵仅应对收回部分而未支出的剩余数千元承担法律责任;其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不大,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鲍某某及其辩护人辩解、辩护称,被告人鲍某某按照被告人王三贵的安排多造工人工资,从工人处要回部分工资后,大部分用于综采队发放福利、购买办公用品等合理支出,后王三贵又通过报销的方式占为己有,鲍某某并不明知,不应对合理支出部分承担法律责任,仅应对其交给王三贵的现金18100元承担法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王三贵在担任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告成煤矿综采队队长期间,安排担任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告成煤矿综采队副队长的被告人鲍某某,利用为综采队工人造工资和确定工资系数的职务便利,采用虚造奖金、提高工资系数的方法,为告成煤矿综采队部分职工多造工资后再部分要回,骗取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告成煤矿现金71789元,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三贵、鲍某某分别对各自的任职情况及王三贵指使鲍某某给采煤队部分职工,提高工资系数、多造奖金的方法套取工人工资,工资发放后,留一部分给职工缴纳税金等,其余部分工资从工人处要回,其中,大部分套取的工资用于综采队购买办公用品、机器设备配件、节日发放福利、看望伤病职工、偿还采煤队原欠办公经费等日常支出,支出后结余款项由鲍某某交给王三贵和告成煤矿给综采队拨付一定的办公经费的供述能相互印证;同时,被告人王三贵还供述,综采队发放福利、购买办公用品、慰问职工、看望伤病号等支出报销的情况。
2、证人贾某某、于某某、王某某等人分别对王三贵安排鲍某某等人提高工人工资系数、多造奖金的方法套取工人工资,并将大部分套取的工资要回,王三贵安排发放过节福利、聚餐、看望伤病号、购买机器设备零部件及综采队因购买办公用品、节日发放福利等支出费用向告成煤矿报销拨付资金等情况的证言。
3、证人李某某对告成煤矿给综采队有办公经费,费用超支的情况下,可以正常申请解决及自己在主管综采队期间,王三贵曾报销费用,没有向其汇报过综采队经费不足、套取工人工资的证言。
4、证人黄某某、时希芝等人分别对告成煤矿每年春节、中秋节会给全体职工统一发放食品类的福利,曾有人反映综采队个别工人工资的问题,告成煤矿纪委调查处理的证言。
5、证人魏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等人分别对各自多造的工资大部分被要回,过节告成煤矿统一发放福利,中秋节综采队没有发过福利,发放福利登记表名单不是各自的笔迹的证言。
6、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综采队在“朝阳门市”购买办公用品类物品的消费记帐清单证实,综采队于2011年3月前欠陈朝阳6692.5元,2014年度分三次归还2300元。
7、被告人鲍某某日常书写的多造工人工资记录、鲍某某核算的综采队多造工资情况说明、综采队工资发放明细表等书证证实,涉案被多造工资的工人人数、金额、去向等情况。
8、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告成煤矿出具的综采队经费明细表、报销审批单、转账凭证证实,被告人王三贵担任综采队队长期间,因购买办公用品、过节发放福利等支出报销拨付资金的情况。
9、营业执照、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批复文件及公司章程等书证证实,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告成煤矿的设立、经营范围、资金及企业的性质等情况。
10、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告成煤矿文件、中共郑煤集团公司告成煤矿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二名被告人的身份、任职情况。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三贵、鲍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三贵、鲍某某犯贪污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公诉机关对贪污数额的指控。经查,被告人王三贵担任告成煤矿综采队队长之前,综采队因办公支出,在告成镇“朝阳喷绘工艺门市”记账消费,王三贵接任队长时,综采队还欠“朝阳喷绘工艺门市”6692.5元,该旧账综采队一直未归还,2014年才分三次归还2300元。综采队于2013年11月之后没有相应经费支出在告成煤矿报销。同时,二名被告人的供述印证,用套取工资归还综采队原欠“朝阳喷绘工艺门市”旧账的事实。故该部分款项(即2300元)被告人并未占为己有,而是用于综采队的支出,应从指控数额中予以扣除。与之相对应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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