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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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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龙龙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27号 罪犯徐龙龙(又名徐晓龙),河南省巩义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8年1月29日作出(2008)郑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徐龙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27号

罪犯徐龙龙(又名徐晓龙),河南省巩义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8年1月29日作出(2008)郑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徐龙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7年8月25日起至2022年8月24日止。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对徐龙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徐龙龙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8月4日凌晨零时许,张光昭在巩义市小关镇一网吧上网时遇到与其曾有矛盾的赵某某,经与他人预谋,张光昭等二人将赵某某从网吧拉出,在此上网的徐龙龙等四人见状与张光昭一起将赵某某拉至某村路边草地上,张光昭持木棍击打赵某某,又与徐龙龙等一起脚踢赵头部及其他部位,直至赵倒地不起、口吐血沫,致赵某某颅脑损伤死亡。徐龙龙系主犯。

罪犯徐龙龙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获得记功1次,2012年1月、2013年6月、10月、2014年3月、8月、2015年2月获得表扬6次,2013年12月、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龙龙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龙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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