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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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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纯杰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39号 罪犯文纯杰,曾用名文向辉,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日作出(2008)管刑初字第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文纯杰犯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39号

罪犯文纯杰,曾用名文向辉,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日作出(2008)管刑初字第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文纯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7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4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3月1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对文纯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2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文纯杰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4月8日至4月22日,文纯杰等二人预谋后,先后到郑州市管城区金城街某小区、金水区某小区、东风路某小区等地,入户盗窃作案四起,盗取笔记本电脑、手机、现金等财物,价值共计11万余元。案发后赃款全部挥霍,赃物未追回。同案犯系从犯。

罪犯文纯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8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4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9月15日获得表扬;2014年1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5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10月10日获得表扬;2011年8月15日获得记功;2011年1月10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30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文纯杰入狱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文纯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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