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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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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铁壮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44号 罪犯曹铁壮,河南省登封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作出(2001)登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认定曹铁壮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44号

罪犯曹铁壮,河南省登封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作出(2001)登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认定曹铁壮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2011年1月22日起至2025年7月21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2011)郑刑二终字第3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2月1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曹铁壮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9月至2010年5月,曹铁壮单独或与他人结伙谎称其已买下“宜阳全诚煤业有限公司煤矿”,并以对外承包该矿井下工程为名欺骗被害人邬某、杨某、李某等人与其签订承包工程协议,借机骗取被害人安全某、介绍费等共计148万元。2010年9月欲骗取李永某押金60万元,因该煤矿股东及时发现并报警而未得逞。

罪犯曹铁壮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1月获得记功1次;2013年3月、9月、2014年1月、6月、11月获得表扬5次;2013年12月、2014年12月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5年1月29日被认定为老年罪犯。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曹铁壮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铁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4年4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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