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7日作出(2008)新刑初字第65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卫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刑期自2008年6月6日起至2023年6月5日止。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对李卫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卫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